施工单位破坏排水管网且未修复致内涝积水,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执法部门依据第六十四条首先要求其立即停止破坏行为,迅速抢修恢复管网功能。处罚方面,除依据第六十四条承担修复费用外,按第六十四条对施工单位处以罚款,罚款依管网破坏程度、内涝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社会影响而定。
施工单位在建设过程中,擅自破坏原有排水管网且未及时修复,致使周边区域出现内涝积水,从执法角度依据条例应给予怎样的惩处?
发布日期:2025-03-24 浏览次数:-
索引号: | 11440300007541512Q/2025-00130 | 分类: | |
发布机构: | 深圳市水务局 | 成文日期: | 2025-03-24 |
名称: | 施工单位在建设过程中,擅自破坏原有排水管网且未及时修复,致使周边区域出现内涝积水,从执法角度依据条例应给予怎样的惩处? |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25-03-24 | |
主题词: |
施工单位破坏排水管网且未修复致内涝积水,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执法部门依据第六十四条首先要求其立即停止破坏行为,迅速抢修恢复管网功能。处罚方面,除依据第六十四条承担修复费用外,按第六十四条对施工单位处以罚款,罚款依管网破坏程度、内涝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社会影响而定。
主办单位:深圳市水务局 联系方式:0755-83072888
粤公网安备44030402002805号
粤ICP备06050399号 网站标识码:4403000057网络支持 IPv6 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