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环保水务局、新区城建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水利工程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的质量验收工作,使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验收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工程验收质量,我局组织编制了《深圳市水利工程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验收要求》,现予印发,请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水务局稽察办反映。联系人:张传雷,联系电话:83071640。
深圳市水务局
2013年12月10日
深圳市水利工程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验收要求
为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的验收工作,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223—2008)、《泵站安装及验收规范》(SL 317—2004)等有关规定,现就水利工程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验收工作要求如下:
一、出厂验收
项目法人采购的主要的金属结构和大中型机电设备(是指依据本工程设计文件定制的20万元以上单台非标准设备、50万元以上单台设备、100万元以上成套设备中的关键设备/部件),如水泵机组、水轮发电机组、闸门启闭机等宜组织出厂验收。
土建施工单位自行采购的金属结构或机电设备,项目法人认为有必要的,也可组织出厂验收。
(一)验收组织
出厂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设备监造(如有时)、施工监理、设计、设备安装、设备制造(设备供应)商、运行管理单位等单位代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上述单位以外的专家参加。
(二)验收时间
出厂验收应在制造完成并经检测试验合格后,出厂前进行。
(三)验收内容
出厂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制造厂家(含主要外协、分包厂)资质,机组、主变及主要机电产品设备合同、图纸、技术资料以及产品出厂合格证,产品检测和出厂试验记录;
2.检查主要材料(铸锻件及钢材、硅钢片、有色金属材料、焊接材料、标准件及非标准协作件)及主要外购、外协件出厂质量证明文件;
3.检查设备监造单位监造总结、制造过程中重大质量问题处理意见与处理结果(如有时);
4.检查设备制造质量,必要时可抽取成品进行出厂试验。
(四)验收成果
出厂验收合格后,验收组填写并提交设备出厂验收表(单)。
二、进场验收
所有进场使用的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在进场时均应组织进场验收,未经进场验收合格的金属结构或机电设备均不得安装使用。
(一)验收组织
1.项目法人采购的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的进场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依据工程设计文件定制的20万元以上非标准设备、50万元以上单台设备、100万元以上成套设备中的关键设备/部件进场验,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设备监造(如有时)、监理、设计、设备安装、设备制造(设备供应)商、运行管理等单位代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上述单位以外的专家参加,质量监督机构宜派代表列席进场验收会议;其它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的进场验收,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设备监造(如有时)、监理、设计、设备安装、设备制造(设备供应)商等单位代表组成。
2. 土建施工单位自行采购的依据工程设计文件定制的20万元以上非标准设备、50万元以上单台设备、100万元以上成套设备中的关键设备/部件,进场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安装、设备制造(设备供应)商、运行管理等单位代表组成。其它由土建施工单位自行采购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的进场验收由监理机构负责,验收工作组由监理、施工安装、设备制造(设备供应)商等单位代表组成。
(二)验收时间
进场验收应在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进场后,安装前进行。进口设备需办理报关和通关手续,并经过商检合格后,再进行验收。
(三)验收内容
进场验收应包括以下内容:
1.根据设备到货清单检查设备规格、数量和质量及各项技术文件和资料。重点核查以下事项:
(1)包装标识、包装箱体或包装材料;
(2)装箱单、质量证书等随箱资料和与设备相关的检测、试验、产品说明等设备技术文件;
(3)生产厂家名称、铭牌标识、规格、数量、技术参数等与设备合同文件及相关技术文件;
(4)设备、部件及其专用工具的完整性、外观质量情况,必要时进行影像记录;
(5)设备主要零部件的材质证明文件;
(6)整体进场设备的可旋转部件应进行可转动性检查;
(7)有生产或使用许可限制的设备的生产或使用许可证明文件;
(8)设备配套的外购件,应核查其质量证书及相关技术文件;
2.若设备或部件品种、规格与设备合同文件及相关技术文件不符,应责令设备制造或供货单位将其运离现场。
3.进口设备应检查报关和通关手续及商检合格材料。
4.设备验收后,应由安装单位连同其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及配件等分类登记入库,妥善保管。
(四)验收成果
进场验收合格后,填写并提交设备进场(开箱)验收表(单)。
三、分部工程验收
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安装所涉及的分部工程完工后均应及时组织分部工程验收。分部工程验收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深圳市小型水务工程验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要求:
(一)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经安装调试、功能性检测试验合格后方可组织分部工程验收。未经分部工程验收项目不得组织单位工程或合同完工验收及试运行验收
(二)由项目法人采购的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制造(供应)商、由土建施工单位采购的主要设备供制造(供应)商的代表应参加验收工作。
(三)当单位工程仅含一个分部工程的,如不需进行机组启动验收的,可将分部工程与单位工程验收一并进行,但应同时满足相应验收条件。
四、特种设备专项验收
起重设备、消防设备、电梯等特种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机组启动验收或竣工验收前,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专项验收。
特种设备专项验收应具备的条件、验收主要内容、验收程序以及验收成果性文件的具体要求等应执行国家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五、机组启动验收
大中型泵站、水电站等工程在投入运行前应按有关规程规范要求进行机组启动验收。《泵站安装及验收规范》中所指的“试运行验收”按本要求中的“机组启动验收”进行;《泵站安装及验收规范》所指的“预试运行”按本要求的“试运行”进行。
(一)验收组织
机组启动验收分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和中间机组启动验收,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属政府验收,应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单位组织的机组启动验收委员会负责,验收委员会应由验收主持单位、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项目法人、监理(包括监造)、设计、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设备制造(供应)商、运行管理单位作为被验收单位参加验收,并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中间机组启动验收属法人验收,应由项目法人组织的机组启动验收工作组负责。
根据机组规模情况,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也可委托项目法人主持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
含变电站的大中型泵站、水电站的机组启动验收委员会(工作组)应有所在地区电力部门的代表参加,或机组启动取得了所在地区电力部门的认可。
(二)验收时间
大中型泵站、水电站等工程应在机组启动所涉及的分部工程通过分部工程验收,且所涉及的特种设备通过有关部门的专项验收后进行。
(三)验收条件、内容和成果
验收应具备的条件、验收主要内容、验收程序以及验收成果性文件的具体要求应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要求
1.机组启动验收前,项目法人应组织成立机组启动试运行工作组开展机组启动试运行工作。首(末)台机组启动试运行前,项目法人应将试运行工作安排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机组启动试运行工作组由项目法人、监理(包括监造)、设计、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设备制造(设备供应)商、运行管理单位等单位代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上述单位以外的专家参加。
2.试运行由项目经理申请,总监理工程师确认,项目法人同意并将试运行方案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3.必要时,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派专家到现场收集有关资料,指导项目法人进行机组启动试运行工作,并在试运行完成后,由专家组组织进行技术预验收,提交机组启动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
4.试运行中的检查和测试应符合《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泵站安装及验收规范》、《泵站机电设备进场安装调试及工程试运行技术指引(试行)》等规程规范的有关规定,试运行完成后,项目法人或委托的调试试运行单位应向机组启动验收委员会提交试运行工作报告。
大中型引(调)排水工程通水前,应进行通水验收。
(一)验收组织
通水验收属政府验收,应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主持,验收委员会由验收主持单位、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项目法人、监理(包括监造)、设计、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设备制造(供应)商作为被验收单位参加验收,并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二)验收时间
所涉及的分部工程通过分部工程验收,且所涉及的特种设备通过有关部门的专项验收后进行。
(三)验收条件、内容和成果
通水验收的组织、条件、内容及成果要求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要求
1.大中型引(调)排水工程建设内容中含有泵站工程的,可将机组启动验收与通水验收一并进行,但全线的过水建筑物均应具备过水条件,可以投入试运行,且满足相应验收条件。
2.工程分期(或分段)通水时,应分期(或分段)进行通水验收。
七、单位工程验收
含有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安装内容的单位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单位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深圳市小型水务工程验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要求:
(一)项目法人采购的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制造(供应)商和土建施工单位自行采购的主要设备供制造(供应)商的代表应参加所涉单位工程验收工作。
(二)单位工程中含有特种设备安装内容的,应在通过特种设备专项验收后,方可组织单位工程验收;单位工程中含有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安装内容,且需经试运行检验和机组启动验收或通水验收等阶段验收的,应在通过阶段验收后方可组织单位工程验收。
八、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土建工程、设备安装工程、项目法人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标在完工后均应组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深圳市小型水务工程验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要求:
(一)土建或安装标的合同完工验收应在所含单位工程均已通过了单位工程验收,施工结算已完成并经监理审核后方可进行。
(二)项目法人采购的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制造(供应)商和土建施工单位自行采购的主要设备供制造(供应)商的代表应参加所涉及的土建或安装标的合同完工验收工作。
(三)采购合同工程验收应在所涉及的单位工程已全部通过了单位工程验收,采购合同结算已完成并经监理或造价咨询机构审核后方可进行。
(四)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与单位工程验收一并进行,且需经特种设备专项验收,机组启动验收或通水验收等阶段验收的,应在通过专项验收或阶段验收后方可组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五)土建标、设备安装标中仅有一个单位工程的,可将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与单位工程验收一并进行,但应同时满足相应验收条件。
(六)采购标的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应与所涉及的土建标、安装标的合同完工验收一并进行。采购标涉及多个土建或安装合同标的,应与最后组织验收的土建或安装合同标的合同完工验收一并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