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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深圳市水务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0007541512Q/2021-00165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水务局 成文日期: 2021-02-20
名称: 在雨污分流地区将雨水管道、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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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雨污分流地区将雨水管道、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发布日期:2021-02-20  浏览次数:-

  答: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