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雨污分流地区将雨水管道、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发布日期:2021-02-20 浏览次数:-
索引号: | 11440300007541512Q/2021-00165 | 分类: | |
发布机构: | 深圳市水务局 | 成文日期: | 2021-02-20 |
名称: | 在雨污分流地区将雨水管道、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21-02-20 | |
主题词: |
答: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主办单位:深圳市水务局 联系方式:0755-83072888
粤公网安备44030402002805号
粤ICP备06050399号 网站标识码:4403000057网络支持 IPv6 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