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规范水务建设市场主体行为,完善水务建设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2015〕377号)、《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政府投资项目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不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水务建设市场实际,我局起草了《深圳市水务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认定及应用管理办法》(详见附件)。为使该办法更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现公开征求意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意见反馈方式
请将相关意见发送到联系人龙工,联系电话:83071640,传真:83071565。
二、征集意见的期限
征集意见的期限为2017年5月5日~2017年5月12日。
深圳市水务局
2017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