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市水务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我局组织起草了《深圳市水务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并于2015年1月5日在“深圳水务网”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截至1月15日,共收到4条意见,具体意见以及处理情况详见附件。
特此说明。
附件:征求意见处理情况汇总表
深圳市水务局
2015年3月16日
附件
征求意见处理情况汇总表
序 号 |
意见提出人 |
修改意见 |
处理情况 |
1 |
邹女士 |
按照通用规章、文件写法,一般需要先阐述规定的适用范围,然后再阐述相应的名词概念;建议将《办法》的第二条、第三条的顺序进行调整。 |
采纳,相应内容已调整。 |
2 |
潘先生 |
建议第一章第四条第二段中“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并委托专职的监督机构”的“应”删除,这样更明确。 |
采纳,相应内容已调整。 |
3 |
彭先生 |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要求“合同价款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而《办法》中第六条提到办理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的工程项目范围为“合同价款在40万元以上的水务工程”。两者是否矛盾? |
采纳,《办法》相应内容已调整,调整后与《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应内容一致。 |
4 |
彭先生 |
建议将第五章与第六章内容合并为一章,监督工作文书与监督档案两者内容基本上是重叠的。 |
采纳,相应内容已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