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分类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对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的监督和管理,进一步提高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质量,结合深圳市实际,决定对在深圳市范围内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业务的单位实施分类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凡在深圳市范围内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且已在深圳水务网统一发布信息的单位,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分类管理标准】
在深圳市范围内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且已在深圳水务网统一发布信息的单位,对其在深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评分情况进行统计。评分按照《深圳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参与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技术审查的专家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认真填写《深圳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专家技术审查评分表(试行)》,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编制质量、技术合理性、经济合理性和是否满足控制水土流失、减轻水土流失灾害等给予客观、科学、公正的评定,再记取该方案报告书所有审查专家评分的平均分作为评分结果。该评分结果即为分类管理标准。
第三条 【类别划分】
根据评分结果,对在深圳市范围内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且已在深圳水务网统一发布信息的单位实行分类管理,各单位类别划分如下:
(一)一类单位:评定时段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全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方案评分结果大于或等于85分且单个项目评分均在60分(含本数)以上的单位。
(二)二类单位:评定时段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全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方案评分结果大于或等于70分但小于85分,且单个项目评分均在60分(含本数)以上的单位。
(三)三类单位:评定时段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全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方案评分结果大于或等于60分但小于70分,且单个项目评分均在60分(含本数)以上的单位。
(四)四类单位:评定时段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有1个及以上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或有1个及以上方案评分小于60分的单位。
(五)其它类单位:评定时段内无法统计水土保持方案评分结果(包括未完成评分或未承接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业务)的单位。
第四条 【类别评定依据】
各单位类别评定的依据是在评定时段内该单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评分结果。水土保持方案评分结果包括两部分,即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专家打分、技术评审单位打分,其中技术评审专家打分占评分结果的70%,技术评审单位打分占评分结果的30%。
首次分类管理的类别评定,按照各单位2014年全年水土保持方案的技术评审专家打分情况进行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评定依据增加技术评审单位打分部分,将技术评审专家打分、技术评审单位打分加权平均后记取平均值作为最终评分结果。
第五条 【类别评定时间】
各单位类别评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季度评定1次,当季水土保持方案评分结果达到各类别相应条件的,则按相应分类标准实施调整。
第六条 【分类管理措施】
一个年度内两次被挂红牌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将撤消其在深圳水务网发布的相关信息。信息撤销后,如重新申请在深圳水务网统一发布信息的,均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深水保〔2010〕181号)的相关规定予以审核发布。
第七条 【评定结果公布】
每季度评定结果将于下一季度首个月10日前在深圳水务网上予以公布。
第八条 【评定结果复核】
有关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于结果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深圳市水务局申请复核。评定结果经复核确认与实际不符的,深圳市水务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重新公布复核确认后的最终评定结果。
第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
本办法由深圳市水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