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完善节约用水法规体系,促进节水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我办根据《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草拟了《深圳市节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附后),现公开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请将书面意见于5月9日前传真至市节水办(传真号码:83071935),逾期视为无意见。
深圳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2014年4月28日
深圳市节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依据】为促进深圳市节约用水工作的全面、深入、可持续发展,加强和规范全市节水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性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深圳市计划用水办法》、《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名词解释】本办法所称节水专项资金是指居民生活用水超定额、单位用户用水超计划依法加价收费的资金。
第三条【原则】节水专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纳入预算管理。节水专项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应当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分工】市水务部门为节水专项资金执收单位,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作为市水务部门的直属部门,具体负责节水专项资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金收取、分配和使用范围
第五条【收取方式】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的加价收费资金,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并按照纳入非税收入征管系统有关要求及时足额上缴市财政。
第六条【对供水企业要求及监督】供水企业应定期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进行电子或者书面信息交换。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定期核对供水企业征收超定额、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情况,并督促供水企业及时上缴。
第七条【市区分工与返还】节水专项资金由市、区财政分级管理和使用。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根据全市节水专项资金收入总体情况,在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中向市财政部门提出返还各区节水专项资金意见,市财政部门经审核后,将归属区管理和使用的节水专项资金划入区财政部门设立的节水专项资金财政专户。节水专项资金其余部分由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按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使用范围】节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如下:
(一)节水宣传与培训。开展各类节水主题宣传活动、新闻媒体宣传以及举办节水展览等,组织各类与节水有关的培训活动;
(二)节水奖励。按照有关规定,对节水先进单位、节水先进个人、优秀节水示范项目以及节水型单位企业等给予奖励;
(三)节水业务建设与推广。节水政策研究与评估;节水业务系统建设;用水定额及各类节水标准;节约用水各项规划;节水技术、设备、器具推广应用;节水科研;节水型城市和社会建设;
(四)再生水、雨水、海水、地下水等非传统水资源利用,不包含项目基本建设和相关设施的大中型维修改造;
(五)市政府决定的与节水工作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应列入政府投资或市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安排资助的项目,节水专项资金不予安排。
第三章 申请程序和材料
第十条【项目库管理】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项目库管理】项目方案通过专家评审,并按照专家意见修改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预算核定。
第十二条【项目库管理】经预算核定以后的项目,纳入节水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
第十三条【预算编制】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根据全市节水工作需要,结合全年节水专项资金收入情况,按照统筹兼顾、综合平衡的原则对节水专项资金项目库中的项目进行筛选,在编制次年年度预算时同步编制节水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于当年11月15日前报市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四条【预算审批】市财政部门对节水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审核后,应将有关结果反馈市水务部门、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并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年度本级财政预算(草案)。
第十五条【收支计划内容】节水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收入计划
1.预期收入总额;
2.收入构成、专项资金余额情况等。
(二)支出计划
1.支出总额;
2.支出构成及说明。
第十六条【附加材料】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在向市财政部门报送节水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的同时,应附上申报项目的相关材料,具体如下:
1.申请依据及必要性说明;
2.工作大纲;
3.实施方案或活动组织方案;
4.项目预算;
5.专家评审意见。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条【资金使用】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以收定支的原则。特殊情况下,若当年支出大于收入时,由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在编报节水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中提出申请,市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统筹平衡。
第十八条【国库支付】节水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具体拨付办法按市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政府采购】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需办理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有关手续的,应依法办理。
第五章 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条【绩效评价】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定期对项目的执行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及时对完成项目进行验收,并对已验收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定期将专项检查情况和绩效评价情况书面报送市财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绩效评价】市财政部门负责对节水专项资金的整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安排年度项目资金使用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法律监督】对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节水专项资金的行为,由市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权限由市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分或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法律监督】参与评审、评估的咨询专家利用评审、评估的机会以权谋私或者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咨询专家资格,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水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各区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本办法施行时《深圳市节水专项资金管理若干规定》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