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试行)》以及我市相关文件要求,我局正在开展水务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经梳理,对《深圳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深圳市节水专项资金若干管理规定》、《深圳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深圳市防汛防旱防风抢险救灾工程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水务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认定及应用管理办法》等文件纳入审查范围,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邀请社会公众就上述文件是否存在违反下列18条标准情形进行评议。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6.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7.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8.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9.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10.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
1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1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者非税收入挂钩;
13.不得违法违规见面或者缓征特定经营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1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15.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16.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违法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实行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17.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18.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如有意见,请于2018年3月31日前反馈深圳市水务局法规和行政许可处(联系人赵怡嘉,电话83072663,邮箱zhaoyj@swj.sz.gov.cn)。
除上述文件外,您认为我局实施的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存在妨碍公平竞争审查情形的,也欢迎积极向我局反映。
深圳市水务局
2018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