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深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从2007年1月1日起,由市城管局组织收取垃圾处理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城管部门委托供水企业代为征收,供水企业收取的垃圾处理费全数上缴。收费标准为原特区内居民用户13.5元/户•月;其他用户按排污水量计收,每立方米0.27元(相当于125元/吨);原特区外居民用户、其他用户均按排污水量计收,居民用户每立方米0.59元,其他用户每立方米0.27元(均相当于125元/吨)。
注:一般用户用水,污水量按用水量的90%计算,由于污水量不能带小数点,需要四舍五入。
居民类计算公式:垃圾处理费 =(实际用水量) X 0.9(按照用水量90%)X 0.59(单价)
其他行业计算公式:垃圾处理费 =(实际用水量) X 0.9(按照用水量90%)X 0.27(单价)
例:原特区内居民垃圾处理:13.5元/户·月
原特区外居民家庭月用水35方,垃圾处理费为:
35(实际用水量) X 0.9(按照用水量90%)X 0.59(单价)= 18.8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