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为推动我市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工作顺利开展,我局牵头起草了《深圳市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方案(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
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现向全市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踊跃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于2019年4月8日前通过邮寄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将意见反馈我局。
邮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路1098号水源大厦1112室,深圳市水务局,邮编518036;电子邮箱:sbc@swj.sz.gov.cn。
深圳市水务局
2019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