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废止深圳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件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一)2017年,省法制办印发《关于近期做好“放管服”改革、生态文明建设涉及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市法制办印发《关于开展“放管服”改革涉及的本市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的通知》(深法制函〔2017〕631号,均要求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重点就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内容与国家、省、市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措施是否协调等进行清理。为落实文件要求,推进我局放管服改革,我局组织开展“放管服”改革涉及的水务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清理过程中发现《深圳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深水法〔2013〕292号)、《深圳市水务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深水法〔2013〕290号)和 《深圳市水务局省政府下放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深水法〔2013〕291号)存在内容滞后等问题。
(二)我市已经全面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深圳市市级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深府〔2015〕117 号),我市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我局迁移水利设施或允许损害水利设施审批调整为行政许可,水库降等、报废审批调整为政府内部管理事项,单位用户用水计划审批或登记备案中节水型企业年度用水计划备案等 3 个子项取消,其他 4 个子项调整为其他服务类职权。因此,《深圳市水务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深水法〔2013〕290号)没有存在的依据。
(三)废止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是适应水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2013年,我局共计13项行政许可、5项非行政许可审批、3项承接省下放许可事项。但是随着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目前我局只有15行政许可,原来的行政许可事项已经部分取消、整合,如建设项目排水施工方案审批、城市管道供水特许经营项目审批等已经取消,市政排水设施改造工程方案审批整合入建设项目排水审批,新增了从非行政许可审批转入的迁移水利设施或允许损害水利设施审批,2017年承接省下放的不涉及跨市级行政区划的珠江河口滩涂开发利用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随着强区放权的开展,河道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城市排水许可、建设项目排水审批、排水设施验收等事项的市区权限分工也发生重大调整。随着中介服务清理,我局部分审批事项申请材料上体现了清理要求和改革成果。有鉴于此,原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与实际不一致,与权责清单系统发布信息相冲突。
二、《关于废止深圳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的内容有哪些?
一是废止《深圳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深水法〔2013〕292号)、《深圳市水务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深水法〔2013〕290号) 《深圳市水务局省政府下放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深水法〔2013〕291号)等3件规范性文件。
二是明确由我局实施的有关行政许可服务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我局权责清单公布的条件、程序、时限等办理。
三、废止《深圳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后,如何进一步规范审批工作?
一是就单项许可的实施制定配套政策文件。目前我局正在研究制定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备案、验收的规范性文件,也会结合审批改革工作情况就单项许可事项制定专门的文件,完善相应的技术规范。
二是做好权责清单的动态管理。废止决定中明确规定:“由我局实施的有关行政许可服务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我局权责清单公布的条件、程序、时限等办理。”我局将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审批服务职责,做好权责清单动态更新,利用全市统一申办受理平台做好行政审批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