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局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办公室 日期:2024-05-06

机关各处室,市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市水务工程造价管理站):

  根据《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8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我局组织修订了《深圳市水务局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指引(2024年版)》,现予印发,请在职责范围内做好信用修复工作。原《深圳市水务局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指引(2022年版)》同时作废。如有疑问,请径向局审批服务处(政策法规处)反馈。

深圳市水务局

2024年4月30日


深圳市水务局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指引(2024年版)

   为方便申请人办理涉及深圳市水务局(以下简称本局)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依据《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8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规则衔接等工作的通知》《深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信用中国”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编制本指引。

  一、信用信息修复的定义及适用范围

  (一)信用信息修复的定义

  本指引所称信用信息修复,是指受到本局行政处罚的失信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向“信用中国”网站(以下简称信用平台)提出申请,由信用平台按照有关规定,终止公示失信信息的活动。

  (二)信用信息修复的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本局作出处罚并通过信用平台向社会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的信用修复工作。

  二、行政处罚公示信息的修复

  根据信用平台信用信息修复规则,信用平台具体负责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申请人按要求准备相关资料后应当通过信用平台提交修复申请,本局根据信用平台需求协助提供相关材料。

  (一)申请信用信息修复的前提条件

  1.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纠正违法行为;

  2.达到最短公示期限;

  3.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

  (二)公示期的界定

  1.公示期:最短公示期3个月,最长公示期3年。最长公示期届满后相关信息自动停止公示;

  2.同一行政处罚决定涉及多种处罚类型的,其公示期限以期限最长的类型为准;

  3.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期限起点以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时间为准;

  4.对于规定了附带期限的惩戒措施,在相关期限届满前,相关行政处罚信息不得提前终止公示;

  5.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相关程序终结前,除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认定需要停止执行,相关行政处罚信息不暂停公示。

  (三)信用信息修复申请材料

  1.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业务办理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1)或者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详见附件2);

  2.由本局出具的《“信用中国”网站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申请表》(详见附件3),或者其他可说明相关责任义务已履行完毕的材料(如缴交罚款的收据,本局出具的相关整改证明材料等);

  3.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承诺书(详见附件4)。

  (上述材料均需原件或扫描件,且须加盖申请人公章)

  (四)关于《“信用中国”网站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申请表》的出具

  如因信用平台需要,申请人可向本局申请配合出具辅助材料《“信用中国”网站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申请表》。申请人需向本局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上述第二点第(三)条第1-3项材料,本局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在《“信用中国”网站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申请表》出具意见、加盖公章并通知申请人领取。情况复杂的,将延长至10个工作日并及时告知申请人延期原因。

  三、其他事宜

  具体准备材料及流程见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流程指引图(详见附件5)或网址(https://www.creditchina.gov.cn/xyxf/lczy/),申请人如在修复过程中遇到问题,可拨打电话0755-83072366咨询本局工作人员。


附件1 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业务办理授权委托书.doc
附件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doc
附件3 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承诺书.doc
附件4 “信用中国”网站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申请表.doc
附件5 法人和非法组织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流程指引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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