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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
事实 | 程度 | 违法情节 | 罚款金额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 | 轻微 | 建筑物、构筑物占用面积小于等于50平方米的或对行洪造成轻度危害的; |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
一般 | 建筑物、构筑物占用面积大于50平方米且小于等于200平方米的或对行洪造成较大危害的; | 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 | |
严重 | 建筑物、构筑物占用面积大于200平方米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 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二、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防洪法未作规定,且逾期不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
事实 | 程度 | 违法情节 | 罚款金额 |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逾期不拆除且防洪法未作规定 | 轻微 | 占原河道行洪断面小于或者等于5%的或对行洪造成轻度影响的; |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
一般 | 占原河道行洪断面大于5%且小于等于20%的或对行洪造成较大影响的; | 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 | |
严重 | 占原河道行洪断面大于20%的或对行洪造成严重影响的; | 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三、未按照要求修建工程设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
事实 | 程度 | 违法情节 | 罚款金额 |
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工程设施 | 轻微 | 限期内改正的; |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
一般 | 限期内未改正的; | 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 | |
严重 |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注:“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是指:造成较大的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或经市级及以上新闻媒体报道造成广泛社会影响的。
四、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或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
(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裁量标准:
事实 | 程度 | 违法情节 | 罚款金额 |
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或围湖造地或未经批准围垦河道,且防洪法未作规定 | 轻微 | 物体堆放体积在30立方米以下的; | 1万元 |
阻碍行洪物体占行洪断面小于或等于5%的; | |||
种植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 | |||
围湖、围垦河道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 | |||
限期内采取补救措施的; | |||
一般 | 物体堆放体积在30立方米(含本数)以上50立方米以下的; | 3万元 | |
阻碍行洪物体占行洪断面大于5%小于20%的; | |||
种植面积在50平方米(含本数)以上100平方米以下的; | |||
围湖、围垦河道面积在100平方米(含本数)以上200平方米以下的; | |||
限期内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 |||
严重 | 物体堆放体积在50立方米(含本数)以上的; | 5万元 | |
阻碍行洪物体占行洪断面大于20%的; | |||
种植面积在100平方米(含本数)以上的; | |||
围湖、围垦河道面积在200平方米(含本数)以上的; | |||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注:①以上每一违法程度所对应的多种违法情节,只需满足其中之一即可;
②“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是指:造成较大的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或经市级及以上新闻媒体报道造成广泛社会影响的;
五、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擅自新建、改建、扩大排污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
事实 | 程度 | 违法情节 | 罚款金额 |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 | 轻微 | 排污口的直径在200毫米(不含)以下的; | 5万元 |
限期内采取整改措施的; | |||
一般 | 排污口的直径在200毫米(含)以上1000毫米(不含)以下的; | 7万元 | |
限期内未采取整改措施的; | |||
严重 | 排污口的直径在1000毫米(含)以上的; | 10万元 | |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注:①以上每一违法程度所对应的多种违法情节,只需满足其中之一即可;
②“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是指:造成较大的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或经市级及以上新闻媒体报道造成广泛社会影响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事实 | 程度 | 违法情节 | 罚款金额 |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 | 轻微 | 取水时间在一年以下的; | 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 |
水井数量为一口的; | |||
取水管管径合计50毫米以下的; | |||
限期内采取措施整改; | |||
一般 | 取水时间在一年(含本数)以上2年以下的; | 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 | |
水井数量为两口或三口的; | |||
取水管管径合计在50毫米(含本数)以上100毫米以下的; | |||
限期内未采取措施整改或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 |||
严重 | 取水时间在2年(含本数)以上的; | 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
水井数量超过三口的; | |||
取水管管径合计在100毫米(含本数)以上的; | |||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注:①以上每一违法程度所对应的多种违法情节,只需满足其中之一即可;
②“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是指:造成较大的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或经市级及以上新闻媒体报道造成广泛社会影响的。
事实 | 程度 | 违法情节 | 罚款金额 |
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 | 轻微 | 限期内采取措施整改的; | 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 |
一般 | 限期内未采取措施整改的; | 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 | |
严重 |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注:“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是指:造成较大的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或经市级及以上新闻媒体报道造成广泛社会影响的。
七、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经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
事实 | 程度 | 违法情节 | 罚款金额 |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经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 | 轻微 | 未缴纳水资源费在一万元以下的; | 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1倍 |
一般 | 未缴纳水资源费在一万元(含本数)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 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3倍 | |
严重 | 未缴纳水资源费在三万元(含本数)以上的; | 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5倍 |
八、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
事实 | 程度 | 违法情节 | 罚款金额 |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 | 轻微 | 限期内采取措施整改的; | 5万元 |
一般 | 限期内未采取措施整改的; | 7万元 | |
严重 |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10万元 |
注:“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是指:造成较大的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或经市级及以上新闻媒体报道造成广泛社会影响的。
九、侵占、毁坏水工程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
(二)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
裁量标准:
事实 | 程度 | 违法情节 | 罚款金额 |
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或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 | 轻微 | 限期内采取补救措施的; | 1万元 |
一般 | 限期内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 3万元 | |
严重 | 从事爆破、打井等影响水工程安全运行的活动; | 5万元 | |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注:“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是指:造成较大的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或经市级及以上新闻媒体报道造成广泛社会影响的。
九、侵占、毁坏水工程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
(二)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
裁量标准:
注:①以上每一违法程度所对应的多种违法情节,只需满足其中之一即可;
②“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是指:造成较大的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或经市级及以上新闻媒体报道造成广泛社会影响的。
十、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十一、 本标准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