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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环保水务局、大鹏新区生态资源环境综合执法局,各受委托执法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罚款处罚实施标准》《〈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罚款处罚实施标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罚款处罚实施标准》已经我局2019年第2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水务局
2019年3月4日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罚款处罚.docx
附件2《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罚款处罚实施标准.doc
附件3《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罚款处罚实施标准.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