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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实施意见(深发[2011]22号)

信息来源: 信息提供日期:2016-11-10 14:58 【字体: 视力保护色: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通知》(中发[2010] 8号,以下简称《条例》),以及《中共广东省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意见》(粤发[2011]7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机关党的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机关党建工作指导思想和机关基层党组织基本职责
  1.机关党建工作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本部门的中心工作,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把服务中心、建设队伍贯穿始终,发挥党组织的协助和监督作用,促进本部门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努力走在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前头,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机关基层党组织基本职责。机关基层党组织在上级党的委员会或者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机关工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接受本部门党组(党委)的指导。机关基层党组织要认真履行《条例》规定的各项职责,领导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建工作,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本单位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思想、作风、道德品质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充分发挥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作用。
  二、机关基层党组织及其办事机构设置与经费保障
  3.机关基层党组织设置和任期。机关党员50人以上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有直属单位的设立党的直属机关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4年。机关党员30人以上不足50人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机关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机关正式党员3人以上不足30人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成立党的支部。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人;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3年。
  设立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的部门,一般应当设立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应当由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副书记或相应职级的党员干部担任。不设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门,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中应当设立纪律检查委员。
  机关基层党组织应当按期换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或提前换届的,应由党组织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4.机关基层党组织书记配备。机关基层党组织书记由本部门党员负责人兼任,也可以由同级党员干部专任。机关党员100人以上(含直属行政执法机构和参公管理单位党员),或者直接管理党员500人以上的机关基层党组织,按同级副职配备专职书记,进入部门党组(党委)。
  机关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职务变动,应当事先征得上级机关党组织的同意。
  5.机关党委办事机构设置。机关党委可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机关党的工作的原则,设置机关党委办公室。机关党委办公室可在相关内设机构加挂机关党委办公室牌子,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单独设置。
  6.机关基层党组织工作经费保障。机关基层党组织的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按不低于本单位行政业务费用的3-5%列入行政经费预算,由财政部门拨款给予保障。如有特殊工作任务需要,应拨专项经费。机关基层党组织按规定留存的党费,按照有关党费使用规定专款专用。
  三、加强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和发展工作
  7.大力加强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建立健全让党员经常受教育、永葆先进性的长效机制,做到经常性教育与集中培训相结合。党员每年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一般不少于24学时,其中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一般不少于40学时。进一步拓宽党员受教育的渠道,在积极组织党员参加党内集中教育活动的同时,充分发挥党员远程终端教育和党员干部在线学习等新型学习教育形式的作用,不断提高党员学习教育的实效。
  8.大力提高基层党的组织生活质量。坚持和完善“三会一课”制度,每年开展一次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定期开展党员党性分析评议活动。大力推进组织生活创新,通过开展党员互动交流、网上论坛、党员轮流主持组织生活会等形式,不断提高组织生活的吸引力、号召力和感染力。组织生活开展情况列入基层党组织书记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上级党组织要加强对所属单位组织生活的分类指导,特别是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落实双重组织生活情况的监督检查。
  9.进一步加强对党员的服务和关怀工作。认真做好党员服务工作,积极探索对党员人文关爱的实现途径和方式,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依托和利用各种现代网络资源,积极探索党组织服务党员的新型平台,不断增强党员对党组织的归属感。要特别加强对基层老党员、生活困难党员的关怀帮助,切实为他们排忧解难,认真做好离退休党员、流动党员的服务工作。
  10.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发展党员,注重吸收工作第一线、业务骨干和青年中的优秀分子入党,注意做好在妇女中发展党员工作,支持和指导共青团组织做好“推优”工作。坚决贯彻落实发展党员工作中的“票决制”、“公示制”和“责任追究制”等制度,严把党员队伍“入口关”。
    四、推进基层党内民主建设,强化党内民主监督
  11.认真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机关基层党组织要大力加强机关基层党内民主建设,切实推进党内民主。凡属重要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带头发扬党内民主,自觉接受党员监督。
  12.切实保障和落实党员的民主权利。要从制度和机制上保障党员对机关基层党组织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切实增强党员主体意识、尊重党员主体地位、落实党员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及时公布党内信息,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建立健全反映党员意愿的机关党内民主制度和党员定期评议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等制度,营造党内民主讨论、民主监督环境。
  13.全面推行机关基层党组织换届公推直选。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候选人实行公开推荐,通过组织推荐、党员和群众联名推荐、党员自荐等方式拓宽候选人酝酿推荐渠道。改进换届流程,通过组织候选人与党员群众见面交流,对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民主测评,候选人在选举中进行演讲答辩等形式,调动广大党员参与公推直选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机关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专职书记、副书记选举涉及干部提拔的,一般要通过差额选举方式竞选产生。
  14.切实发挥机关基层党组织的监督作用。机关党组织要强化监督意识,按照《条例》和《意见》规定的监督内容,综合运用各种监督方法,把握监督重点,认真履行监督职能。
  认真抓好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更加注重广泛收集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督促开展严肃的批评和自我批评,强化对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不断提高民主生活会的质量。切实加强对本部门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检查指导。
    认真贯彻机关基层党组织专职书记、副书记列席有关会议制度。不是部门党组(党委)成员的机关党组织书记或者专职副书记,列席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部门党组(党委)以及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召开的有关会议(以下简称“两列席”)。这些会议主要包括:研究部署部门重要工作任务,研究讨论机关重要人事任免工作,研究讨论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研究讨论机关内部建设和涉及机关干部职工切身利益问题等。
    建立部门行政负责人年度述职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机关党员干部大会,听取本部门主要负责人通报工作情况,并如实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
    五、加强机关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15.不断提高机关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善于把握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的特点和规律,重视研究和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思想政治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紧密结合机关党员干部队伍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实际,把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经常了解分析他们的思想动态,对一些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及时向党组(党委)反映,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预防和化解。党员行政领导干部要重视并带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16.注重在实践中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深入开展机关在职党员进社区、公务员志愿者行动等实践活动,引导机关党员干部走向社会、进入社区、深入基层,亮身份、树形象、起作用,在服务社会和基层群众的实践中,掌握社情民意,反映群众疾苦,培育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加强党性锻炼,提高能力素质。
  17.积极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制定精神文明建设的规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形成党政群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以开展机关文化活动、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等形式多样的活动为载体,以创建“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窗口”等为抓手,推动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深入开展,努力建设文明和谐机关。
  六、配合与参与干部管理工作
  18.协助党组(党委)管理机关党组织的干部。机关党委所属党总支和党支部的书记、副书记,在选举前必须经机关党委审查同意,选举后报机关党委审批。直属单位党委和纪委的书记、副书记人选,经党组(党委)审查同意后,进行选举,由机关党委审批。
  19.协助党组(党委)管理群众组织的干部。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负责人,由机关党委(党总支、党支部)提出人选,与干部人事部门协商,共同进行考察,经部门党组(党委)同意后,按照各自的章程办理有关手续。
  20.对机关党员行政干部的使用和奖惩工作实施监督。对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调动和奖惩,干部人事部门在呈报党组(党委)讨论前,须征求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和党员所在党支部的意见。机关党组织要客观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实施监督。
  21.协同干部人事部门进行党员干部考核考察工作。机关党委把党建工作考核与业务工作考核结合起来,协同干部人事部门对机关中层(直属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及成员进行年终考核和任期考核工作。机关工委协助同级组织部门开展党员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考察工作。通过公推直选方式选拔任用机关党委专职书记的,由组织部门和机关工委联合对候选人进行考察,选举结果由机关工委审批后,按干部任用程序办理。
  七、加强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
  22.配齐配强专兼职党务干部。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按机关工作人员总数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的比例配备,直属单位及其人员较多的部门,可适当增加配备人数。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编制,列入机关行政编制。兼职的党务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地做好党务工作。
  23.加强对党务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按照“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的要求,加强机关党务干部队伍建设,不断提高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党务知识水平,同时,加强对业务知识以及其他相关知识的学习,全面提高其综合素质。要定期安排机关党务干部特别是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到党员干部培训机构轮训。对新任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要进行专门业务培训。
  24.建立完善党务、业务干部岗位轮换制度。各单位要把党务工作岗位作为培养锻炼干部的重要岗位,本着有利于优化结构、增强活力、相对稳定、合理流动的原则,有组织、有计划地安排专职党务干部与业务干部之间的双向交流,培养复合型干部。机关党组织要会同干部人事部门,定期向党组(党委)提出专职党务干部岗位轮换的计划和措施。机关党组织专职书记、副书记任职满两届或相应年限、一般专职党务干部任职满一届或相应年限原则上要进行交流。
  八、加强对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25.建立和完善机关党建工作的领导体制。各级机关工委是同级党委的派出机构,代表同级党委对所属机关党组织的工作实施领导;同时,指导下级机关工委的工作。在机关党的工作上,各部门党组(党委)接受同级机关工委的指导。
  26.各级机关工委要认真履行职责。各级机关工委向派出它的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1)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含直属单位党组织,下同)党建工作进行研究和指导,提出加强和改进机关党的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2)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请示的有关问题作出决定、批复或答复。
  (3)督促指导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按期进行换届;审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关于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审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选出的书记、副书记。
  (4)配合同级党委有关部门抓好直属机关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参与对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党组(党委)中心组学习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工作,了解、掌握情况,按规定报送情况报告。
  (5)指导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实施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
  (6)了解和掌握所属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状况,指导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7)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贯彻落实同级党的委员会决议、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贯彻执行《条例》、《意见》和本实施办法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每年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
  (9)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支持它们依法依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10)履行同级党的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职责任务。
  27.部门党组(党委)要加强对机关党组织工作的指导。
  (1)把机关党的工作列入党组(党委)工作议程,每年至少听取一次工作汇报,定期讨论、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发挥机关基层党组织在完成本部门各项任务中的协助和监督作用。机关党建工作列为部门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年度考核述职的内容。
  (2)通过机关基层党组织了解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情况,以及对重要决策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方面的反映和意见。落实“两列席”的规定,支持机关基层党组织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发挥机关基层党组织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的作用。
  (3)加强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按照有关规定,解决机关基层党组织的工作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等问题,及时帮助机关基层党组织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4)党组(党委)成员要结合分工,建立基层党建工作联系点,以身作则,支持并积极参与机关党的活动,发挥表率作用。
  28.建立机关党的工作责任制。各级地方党委、机关工委、部门党组(党委)、机关党委(总支、支部)要按照《条例》规定的职责任务,建立机关党的工作责任制,分解任务,落实分工,明确职责,加强对机关党的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对本地本部门机关党建工作负总责,要把机关党建工作纳入本地本部门党的建设总体布局,研究解决机关党建工作的重要问题。各级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至少听取一次机关工委的工作汇报,研究解决机关党建工作的实际问题,督促完成机关党建工作各项任务。
  29.建立健全机关党建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各级地方党委要把抓机关党建工作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内容,与机关行政业务工作考核一并进行,考核评价部门党组(党委)特别是党组(党委)书记抓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各级机关工委要建立健全对机关党委专职书记、副书记的考核制度,形成责权明晰、责任追究有力的考核评价体系。各级机关基层党组织要建立健全对机关党委(总支、支部)、机关纪委班子成员的考核评价机制,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激活基层党组织活力。党建工作成效的考核情况作为干部评奖评优、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之一。
  30.党员领导干部要在机关党建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各级党组织书记是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坚持把党建工作作为主业抓好落实,牢固树立抓好党建是本职,不抓党建是失职,抓不好党建是不称职的责任意识。地方党委、党组(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带头做好机关党建工作。党委、政府有关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要安排机关工委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或列席。
  31.机关工委与各部门党组(党委)要加强联系和协调。加强和改进机关党建工作,是机关工委与各部门党组(党委)的共同责任,应互相尊重和支持。要着重在机关党组织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专职书记、副书记的配备,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和干部理论培训等工作的落实,各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治、思想作风等方面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机关党组织工作的考核、检查及其他重要问题的研究解决等方面搞好协调配合。机关工委和各部门党组(党委)领导之间要建立经常的工作联系,采取联席会、通报会、座谈会、研讨会、个别走访等形式,加强联系,互通情况,交换意见,共同做好机关党的工作。
  各级机关基层党组织要从本部门实际出发,制定具体措施,保证本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隶属机关工委管理的其它企业事业单位党组织参照执行本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