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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昨起在全国试行

信息来源: 信息提供日期:2016-11-08 15:02 【字体: 视力保护色:

  记者10月1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1日起在全国试行。《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检察机关对违反规定不应当立案和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机制,确保侦查权的正确行使。

  《规定》解决了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情况的信息不畅问题。按照《规定》,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应当建立刑事案件信息通报制度,定期相互通报刑事发案、报案、立案、破案和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批捕、起诉等情况,重大案件随时通报。建立立案监督投诉机制并细化投诉处理方式是《规定》的一大亮点。《规定》指出,检察机关对该立不立的监督,线索来源包括接受投诉和自行发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

  《规定》明确了检察机关对“违法立案”的监督权。《规定》要求,检察机关经审查,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办案人员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情形,且已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或者搜查、扣押、冻结等强制性侦查措施,尚未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认为公安机关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