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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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水务局 发布时间:2019-11-29
定缘由

近年来我市水务建设以治水提质为中心,投资规模大、建设时序紧、专业种类多,参建市场主体类型和数量繁多,市场主体是否认真履行合同约定职责,对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起较大影响。为贯彻落实水利部“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和我局的“择优、创优、严管、重罚”水务建管“八字”方针,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水务局建设工程合同履约评价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强我局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逐步完善我市水务建设市场信用体系。

《办法》的主要内容
  • 阅读原文 第八章:附则

    (1)第三十九条,明确了《办法》的解释权限,即本办法由深圳市水务局安全监管和执法监督处解释。

    (2)第四十条,明确了《办法》的试行期限,即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限为一年。

  • 阅读原文 第七章:监督管理

    (1)第三十七条,明确了异议申诉的程序和方式,承包单位对评价结果有异议时,可在收到履约评价报告或履约评价结果公示后的10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建设管理单位提出陈述申辩,对申辩结果不服的可在收到陈述申辩处理结果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局履约评价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三十八条,强调了廉政监督,在履约评价过程中,我局人员涉嫌廉政问题、腐败问题、作风问题,由局纪检监察职能部门调查处理。

  • 阅读原文 第六章:结果应用

    (1)(第三十一条,季度、阶段履约评价结果经局履约评价管理委员会审定后在局系统内通报,并由建设管理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给承包单位。

    (2)第三十二条,年度及最终履约评价结果经局长办公会审定后在局门户网站公示,并按规定报送市建设主管部门。

    (3)第三十三条,单份合同或单位年度履约评价、最终履约评价为优秀的,局予以通报表扬。

    (4)第三十四条,单份合同或单位年度履约评价、最终履约评价为优秀的,局予以通报表扬。

    (5)第三十五条,单份合同季度履约评价为不合格的,由建设管理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单份合同或单位年度履约评价、最终履约评价为不合格的,我局予以通报批评。

    (6)第三十六条,年度履约评价结果按合同类型进行合同履约排名、单位履约排名,相关业务部门应按相应的管理办法应用。

  • 阅读原文 第五章:特别规定

    (1)第二十七条,强调了违反廉政相关规定情形时履约评价的处理方式,根据违规行为严重程度直接限定责任单位的单位年度履约评价、单位最终履约评价的最高评价结果等级。

    (2)二十八条,强调了造成安全责任事故、质量责任事故的情形时履约评价的处理方式,根据造成事故等级情况直接将责任单位该份合同的季度,或年度,或最终履约评价评为不合格,得分为0分。

    (3)第二十九至三十条,明确了履约评价等级只能评为合格及以下和不能评为优秀的一些特别规定条款。

  • 阅读原文 第四章:评定方法

    (1)第二十至二十五条,明确了本《办法》六类履约评价各自的评价分值计算方法。

    (2)第二十六条,明确了本《办法》履约评价等级的划分,共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合格、不合格五个等级。

  • 阅读原文 第三章:评价方式

    (1)第十二条,明确了本《办法》的评价分类方法,履约评价按周期分为季度履约评价、年度履约评价、最终履约评价;按所处阶段分为前期阶段、建设阶段、保修阶段;按评价主体分为合同履约评价、单位履约评价。

    (2)第十三条,明确了本《办法》的评价具体类型,合同履约评价共有六类,其中合同履约评价按不同类型合同分季度履约评价、阶段履约评价、年度履约评价、最终履约评价四类,单位履约评价包括单位年度履约评价、单位最终履约评价两类。履约评价应根据各类型合同所处阶段完成对应的履约评价工作(附件3:建设工程合同履约评价工作表)。

    (3)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明确了本《办法》六类履约评价各自的评价方式。

  • 阅读原文 第二章:职责分工

    (1)第五条,定义了合同履约评价工作中的建设管理单位,并明确了由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合同履约评价中的评分等事宜。

    (2)第六条,强调了代建项目合同履约评价的评分职责。

    (3)第七至十条,明确了相关局机关处室、局属单位在合同履约评价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

    (4)第十一条,定义了局履约评价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并明确了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另我局制度了《深圳市水务局合同履约评价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暂行)》(附件2),进一步细化了管理委员会的工作规则。

  • 阅读原文 第一章:总则

    (1)第一条,明确了本《办法》编制的目的。

    (2)第二条,明确了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由我局及所属事业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各类型合同,评价对象为建设工程各有关承包单位。

    (3)第三条,强调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合同的评价对象,被评价的主体为与我局及所属事业单位有合同关系的社会投资方;为加强对工程建设的监管,将社会投资方为项目专门成立的项目公司和主要参建单位的承建情况纳入到 PPP 项目主合同履约评价中并公示评价结果。

    (4)第四条,明确了合同履约评价的依据和原则。

《办法》的特点和亮点

覆盖面广。合同履约评价属于全合同、全过程、全方位的一项工作,覆盖设计、咨询、监理、施工、材料、设备所有类别,结合深圳市水务市场建设现状,《办法》中明确了将 PPP 项目、代建项目、全过程咨询项目纳入履约评价管理中,并强调了 PPP 项目的对社会投资方进行履约评价时需考虑各承建单位的参建工作情况。

操作性好。《办法》根据各类型合同的特点按周期、阶段开展评价工作,梳理了需开展合同季度履约评价、合同阶段履约评价的合同类型和对应的工程项目阶段;规定了合同最终履约评价开展的时限;制定了合同履约评价的评分实施细则,并明确了各类型履约评价的最终评分结果计算公式。

针对性强。对施工、监理类合同的履约评价结合了质量安全第三方评估工作,突出了对工程建设中施工质量、安全的管控;对设计和造价咨询类合同,通过召开年度评价工作会议的方式对工程建设技术、投资进行整体把控。

强化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监管。如《办法》第五章特别规定中,明确了违反廉政相关规定、造成安全责任事故或质量责任事故等情况直接作为承包单位履约评价的合格或优秀等级的限制条件,进一步加大对严重违规、违约行为的惩戒力度。

强化成果应用。通过在局内通报、在局门户网站公示的方法曝光各单位履约情况;采取通报表扬优秀措施来引导承建单位“尽责履约、争先创优”;采用通报批评、纳入黑名单的方式来加大对履约不合格单位的惩戒力度;建立履约排名,供相关部门在招投标、资质审核等方面进行应用。

建立健全水务信用管理机制。通过开展合同履约评价工作,结合第三方质量安全巡查评估、水务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认定及黑名单管理等工作,逐步规范水务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实现“一处失信, 处处受限”的诚信管理目标。

证《办法》顺利实施的措施

一是为提高我局履约评价管理工作事宜决策效率,我局成立了局合同履约评价管理委员会作为合同履约评价管理的决策机构,制定了《深圳市水务局合同履约评价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暂行》,明确合同履约评价管理委员会的工作会议制度等相关工作规则。

二是为统一履约评价评分标准,我局将陆续制定各类型合同履约评价的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将根据各合同的工作内容和要求明确评分项目、评分标准以及赋分值,为建设管理单位在对合同履约评价进行评分时提供参考依据,实施细则将定期修编,不断完善。

三是《办法》明确了异议申诉处理方式,承包单位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先向建设管理单位提出陈述申辩,对申辩结果不服的可向局履约评价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处理结果由局履约评价管理委员会召开工作会议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