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缘由和总体框架
(一)制定缘由
为激发单位和个人节约用水主动性和自觉性,形成全社会关注、支持和参与节水的良好氛围,发挥节水奖励的长效机制,根据《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第四十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节约用水奖励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鼓励”的规定,市水务局与市财政委于2011年9月联合发布了《深圳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深水务〔2011〕405号,以下简称《办法》),作为部门规范性文件实行。该《办法》有效期为5年,并于2016年9月有效期届满。根据近几年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市水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办法》作了部分修改,现经过市法制办的审核,联合市财政委重新发布。
(二)总体框架
《办法》共14条。第二条规定了《办法》的使用范围。第三条规定了奖项的设置。第四条到第六条规定了各奖项的授予条件。第七条规定了奖励的标准。第八条规定了奖励资金的来源及确定。第九条至第十一条,规定了奖励的申报、评选等事项。
二、制定《办法》的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二)《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三)《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
三、对几个重要条款的说明
(一)《办法》第四条,个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授予节水先进个人奖。该条款规定了节水先进个人的获奖条件,以及申报奖励需提供的材料。目前,节水先进个人仅能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具体申报时间以政府相关文件通知为准。
(二)《办法》第五条,获得节水型居民小区称号的居民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因日常节约用水管理制度或者措施取得显著效果,可以申报节水型居民小区奖。该条款规定了节水型居民小区奖的获奖条件,以及申报奖励需提供的材料。该奖励的申报主体为居民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或其他负责小区用水管理的单位。居民小区应满足《节水型社区评价导则》(GB/T 26928-2011)中关于节水型居民小区的要求。
(三)《办法》第六条,单位用户水量平衡测试合格并获得节水型企业(单位)称号的,授予节水型企业(单位)奖。该条款规定了节水型企业(单位)奖的获奖条件,以及申报奖励需提供的材料。企业或单位应满足《节水型企业评价导则》(GB/T 7119-2006)的要求。按要求完成水量平衡测试工作是申请节水型企业(单位)奖励的前提条件。
申报的企业或单位应有实际用水管理行为发生,且有独立水表计量用水。此处的“企业”指有生产产品的工业企业,“单位”指产值依赖租金等非产品收入的商业中心、写字楼等,以及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等公共机构。“单位”的申报标准应参照《节水型企业评价导则》的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