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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水务局   发布时间:2018年5月17日  【字体:      
2020-4-15

  为激发单位和个人节约用水主动性和自觉性,形成全社会关注、支持和参与节水的良好氛围,发挥节水奖励的长效机制,根据《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第四十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节约用水奖励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鼓励”的规定,我局与市财政委于2011年9月联合发布了《深圳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深水务〔2011〕405号,以下简称《办法》),作为部门规范性文件实行。该《办法》有效期为5年,并于2017年9月届满。我局根据近几年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办法》作了部分修改,现拟提请市法制办审核后,联合市财政委重新颁布。

本次修订涉及的主要内容包括:

1、将奖项设置调整为节水先进个人奖、节水型居民小区奖和节水型企业(单位)奖三个;

2、修改了奖项的奖励标准。

深圳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节约用水,提高节水意识,根据《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深圳市建设项目用水节水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单位或者个人在我市节约用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和成效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给予奖励。因生产、生活用水规模缩减或者转产等非节水因素节约用水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第三条 节约用水奖励包括节水先进个人奖、节水型居民小区奖和节水型企业(单位)奖。

  单位或者个人获得奖励的,由市水务部门授予荣誉证书,并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发放奖金。

  

一、制定缘由和总体框架

(一)制定缘由

为激发单位和个人节约用水主动性和自觉性,形成全社会关注、支持和参与节水的良好氛围,发挥节水奖励的长效机制,根据《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第四十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节约用水奖励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鼓励”的规定,市水务局与市财政委于2011年9月联合发布了《深圳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深水务〔2011〕405号,以下简称《办法》),作为部门规范性文件实行。该《办法》有效期为5年,并于2016年9月有效期届满。根据近几年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市水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办法》作了部分修改,现经过市法制办的审核,联合市财政委重新发布。

(二)总体框架

《办法》共14条。第二条规定了《办法》的使用范围。第三条规定了奖项的设置。第四条到第六条规定了各奖项的授予条件。第七条规定了奖励的标准。第八条规定了奖励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