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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水务局   发布时间:2018年6月1日  
2020-4-15
  

深圳是中国严重缺水城市之一,境内没有大江大河,七成以上的供水高成本地从东江流域引入。随着经济发展、人口增长和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我市“淡水资源少,对外依赖严重,供求关系紧张”的水资源供应形势依然非常严峻。

  

解决深圳缺水问题的重要途径在于节约用水,进一步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这是平衡水的供需矛盾的一种最经济和最有利于环境的措施。节约用水的内涵非常丰富,包括了精心管理和保护水资源、合理开发和利用水资源、高效使用水资源等方面。

  

我市把节水法规建设作为全市节水工作的一项基础保障性工程,积极完善“依法治水,依法节水”的管理机制。从2002年开始,深圳市水务局就拟定了《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草案修改稿),经过与有关各方进行了多轮的磋商后加以修改完善。市法制局又将该草案修改稿向市民公开征求修改意见,随后召集举行了条例的立法听证会。这次听证会持续三个多小时才结束,各方坦陈自己的利益要求,气氛非常热烈。随着节约用水工作不断受到各界重视,三易其稿的《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草案修改稿)也加快程序,并于2004年底提交给深圳市人大审议。经过第三次审议,才最终获通过。2004年12月30日,该条例被送往广东省人大,成功获准通过。

  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合理、有效利用水资源,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节约用水遵循统一规划、总量控制、计划用水、综合利用、讲究效益的原则。

  第三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统一的节约用水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发展规模、重大建设项目布局、产业结构调整以及城市建设应当充分考虑水资源承载能力,严格控制高耗水项目。

  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培育和发展节约用水产业,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设节水型城市。

  第四条市政府应当结合本市水资源实际情况,保护并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鼓励和扶持对污水、中水、海水以及雨水等的开发、利用,并在城市规划建设中统筹考虑。

  污水、中水、海水以及雨水等的综合利用应当纳入节约用水规划。

  第五条市政府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水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和各类用水定额,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管理用水单位的水量平衡测试工作;

  (三)审查建设项目的用水节水评估报告,组织节约用水设施的竣工验收;

  (四)污水、中水、海水和雨水利用的规划、管理工作;

  (五)节约用水的其他管理工作。

  市水务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承担节约用水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政府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配合水务主管部门做好相应的节约用水工作,并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时充分考虑先进、科学的节约用水方案和措施。

  第七条各级政府应当广泛开展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节约用水意识。

  市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节约用水的公益宣传计划,定期开展节约用水的公益宣传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节约用水公益宣传,对浪费用水的行为予以披露。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二章  计划与定额

  第八条市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市水务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节约用水规划、水资源和供水状况以及用水需求,组织制定全市年度用水计划,对全市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第九条节约用水实行居民生活用户和单位用户分类管理。

  居民生活用户实行定额用水管理;单位用户实行计划与定额相结合的用水管理。

  本条例所称居民生活用户,是指居民因日常生活需要在居住场所发生用水行为的用户。

  本条例所称单位用户,是指在生产、经营、科研、教学、管理等过程中发生用水行为的非居民生活用户。年实际用水量超过三万立方米的称为重点单位用户,年实际用水量不足三万立方米的称为一般单位用户。

  第十条居民生活用水定额由市水务主管部门根据节约用水规划和全市水资源以及用水状况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一条 行业用水定额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标准。尚未制定标准的,市水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编制行业用水定额,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行业用水定额在水量平衡测试确定的合理用水水平基础上编制,并根据用水需求变化、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情况定期修订。

  第十二条市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水量平衡测试的实施办法并予以公布。

  单位用户应当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水量平衡测试,产品结构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复测。水量平衡测试结果应当报送市、区水务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单位用户应当根据行业用水定额、水量平衡测试确定的合理用水水平、年度用水总量等申报年度每月用水计划。

  市、区水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年度用水计划、行业用水定额以及相应的产业政策、单位用户的合理用水水平和发展需求等核定单位用户的用水计划。

  单位用户的用水计划每年核定或者备案一次。尚未核定或者备案的,其年度用水总量按照单位用户近三年年度用水总量的平均值以及发展需求合理确定;不满三年的,按照实际用水量以及行业用水定额合理确定。

  第十四条年用水量计划在五万立方米以上的重点单位用户的用水计划由市水务主管部门核定,年用水量计划在三万至

  

2005年《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的颁布实施,意味着我市成为华南地区首个为节水立法的城市。《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从拟订到审议通过,历时2年多。深圳市水务局作为水务市场的监管者,通过推进《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的立法工作,进一步完善水务的监管机制。而此前,深圳市进行水务体制改革主要是依据《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办法》和《深圳经济特区供水用水条例》。

  

《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对工业用水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水价超额加价和节水奖励等内容都有涉及。按照《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居民用水超过定额50%以内部分,按基本水价1.5倍付费,超过定额50%以上部分,按基本水价2倍付费;单位用水超过计划50%以内部分,按基本水价2倍付费,超过计划50%至100%部分,按基本水价3倍付费,超过计划100%以上部分,按基本水价5倍付费。同时,对擅自停用节水设施和擅自开采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将面临严厉的经济处罚。《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草案)》还规定,建立“计划用水管理制度”,明确核定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和定额;建立“三同时制度”,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并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立“用水器具名录制度”,淘汰质量差、耗水量大的旧式卫生器具和给水设施。

  

《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实施以来,为我市破解城市发展的水难题,积极践行严重缺水城市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的可持续发展路子提供了有力支撑。我市紧紧依托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节水型城市和社会建设,狠抓节水长效工作机制,不断提高用水效率,进一步丰富了节约用水工作的内涵、提高了全社会的节约用水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