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推动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取得实效,进一步加强河湖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生命,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的通知》(办建管〔2018〕130号)及《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全省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的通知》(粤水建管〔2018〕44号)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专项行动范围
“清四乱”专项行动范围为观澜河(全省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河湖名录:石马河)、龙岗河(全省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河湖名录:淡水河)和茅洲河、深圳河、坪山河及15座湖泊(人工湖),有效控制非法占用水域行为,全面整治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问题,落实和巩固河道保洁全覆盖,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保护长效机制。其他河湖,各区(新区)应参照本方案精神自行组织开展。
二、专项行动目标
全面摸清和清理整治河湖管理范围内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四乱”突出问题,发现一处、清理一处、销号一处。如今年5月洞庭湖私人围堰3万亩超级矮围破坏生态事件,生态环境部组成督察组对侵占洞庭湖长达17年之久重大违法行为实施专项整治。仅经过13天违法设置的矮围和节制闸全部被拆除,现已基本恢复湖洲原貌。“清四乱”专项行动的开展,各责任单位要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要举一反三,学习借鉴生态环境部的做法,用“钉钉子”精神,要“扭住问题不松手”,通过专项行动狠抓执法督察,把责任层层传导,确保行动取得实效。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各有关责任单位要在2019年7月15日前全面完成“清四乱”专项行动任务,使河湖面貌得到明显改善。在此基础上,不断完善和健全河湖管理保护长效机制。
三、清理整治主要内容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关于在河湖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和中央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厅《广东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关于在全省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意见》等重要文件为依据,对河湖管理范围内“四乱”问题进行清理整治。
乱占主要包括:围垦湖泊;未依法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围垦河道;非法侵占水城、滩池;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
乱采主要包括:河湖非法采砂、取土。
乱堆主要包括:河湖管理范围内乱扔乱堆垃圾;倾倒、填埋、贮存、堆放固体废物;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
乱建主要包括:河湖水域岸线长期占而不用、多占少用、滥占滥用;违法违规建设涉河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四、组织实施及任务分工
市前海管理局,市水务局,各区(新区)水政主管部门要在各区(新区)政府(党委会)领导下,在河长、湖长组织下,牵头负责本行政区域“清四乱”专项行动的具体实施,协调有关部门分工协作、共同协作、共同推进,确保专项行动达到预期效果。
(一)市水政监察支队负责统筹全市各区(新区)水政执法部门,组织开展执法行动,通过明察、暗访,督导检查专项行动的执法情况。
(二)福田区、罗湖区、宝安区、龙岗区、龙华区、坪山区、光明新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茅洲河、龙岗河、观澜河、坪山河及深圳河“清四乱”专项行动工作。
(三)市河道管理中心、市治理深圳河办公室负责茅洲河、深圳河、龙岗河、观澜河、坪山河“清四乱”专项行动调查摸底问题清单情况汇总,并配合相关区“清四乱”专项行动的开展。
(四)福田区、盐田区、南山区负责15座湖泊(人工湖)“清四乱”专项行动工作。
(五)市前海管理局、各区(新区)水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清四乱”专项行动方案,并统筹“清四乱”行动开展。
五、行动步骤和进度安排
“清四乱”专项行动包括摸底调查、集中整治、巩固提升三个阶段,2018年9月1日开始,2019年7月15日全面完成。
(一)调查摸底(2018年9月1日—9月21日)
全面查清观澜河、龙岗河、茅洲河、坪山河、深圳河及15座湖泊(人工湖)等河湖“清四乱”问题,以区为单位开展地毯式排查,逐河逐湖填报附件1、2(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统计表及河湖“清四乱”问题清单)。调查摸底阶段,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做到边查边改,对重大问题及时发现、收集,及时反馈。
福田区、罗湖区、宝安区、龙岗区、龙华区、坪山区、光明新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将辖区内涉及“清四乱”专项行动梳理的问题,于9月20日反馈市河道管理中心及市治理深圳河办公室。
请市河道管理中心、市治理深圳河办公室在相关区反馈问题基础上,形成问题清单于2018年9月21日前将调查摸底情况以及附件1、2(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统计表及河湖“清四乱”问题清单)报送市河长办。
(二)集中整治(2018年9月21日—2019年5月26日)
各区(新区)要针对调查摸底阶段梳理的问题清单对照“清四乱”专项行动的工作要求逐一整治、清理,要在各区(新区)政府领导下,在河长、湖长组织下,结合开展“让广东河更美”大行动中的“五清”专项行动,以区为单位制定“清四乱”专项行动方案,逐项细化明确清理整治目标任务、具体措施、部门分工、责任要求和进度安排,对照问题清单建立销号制度,确保问题清理整治到位。同时,对专项行动期间群众反映强烈或媒体曝光的河湖其他违法违规问题,各区应主动纳入专项行动整治范围。2019年5月底前基本完成集中清理整治,其中,在2018年底前要取得明显进展和成效。
请各区(新区)在2019年5月29日前将集中整治情况报市河长办,对于确实难以按期整治到位的要说明原因,作出具体整改安排,明确完成时限。
(三)巩固提升(2019年5月27日—7月15日)
各区(新区)对“清四乱”专项行动实施情况开展全面核查,重点核漏查漏报、清理整治不到位、整治后出现反弹等问题。对
核查时仍存在的涉河湖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依法整治。对整治不力的地区和部门,要督促加快进度,责令限期完成。
请各区(新区)于2019年7月20日前将“清四乱”专项行动总结报送市河长办。
六、工作要求
(一)务必高度重视。“清四乱”专项行动是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推动河长制湖长制度工作取得实效的重要举措,是水利部、省水利厅统一部署的专项行动,具有“范围广、任务重、时间紧、要求高”的特点。各责任单位务必要高度重视,按照方案要求扎实组织开展各阶段、各环节工作任务。市河长制办公室将各区(新区)开展“清四乱”专项行动情况纳入河长制工作考核。
(二)深入排查问题。各责任单位要全面细致摸底调查,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信息完整、问题准确,不留空白、不留死角,特别是对发现的“四乱”问题不得隐瞒不报。
(三)加强协同联动。各责任单位要依托河长制湖长制平台,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对于跨行政区河湖,相关地方要积极主动对接,可按照下游协调上游、左岸协调右岸,湖泊水域面积大的协调水域面积小的原则,协同开展跨界水域专项行动。
(四)加强暗访明察。专项行动期间,各区河长制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组织开展巡查暗访、重点抽查、专项督查。根据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市河长制办公室将不定期组织开展暗访、飞检、抽查、重点检查,对发现的隐瞒不报、弄虚作假,以及不作为、慢作为、工作组织不力的,将约谈、通报有关地区、单位及其责任人,并视情况通报给有关市级、区级河长,提请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五)加强信息报送。为及时掌握各地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自2018年10月起,请各区河长制办公室于每月20日前填写附件1报送市河长制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