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9日广东省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
为进一步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完善水治理体系,根据中央《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以“四个坚持、三个支撑、两个走在前列”为统领,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以保护水资源、保障水安全、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为主要任务,在我省江河湖库(下称河湖)全面推行河长制,建立健全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全面构建具有岭南特色的平安绿色生态水网,为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提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把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贯穿到河湖管理保护与开发利用全过程,强化规划约束,确保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促进河湖休养生息,发挥河湖生态效益。
坚持流域统筹、系统治理。牢牢把握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理念,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统筹流域和行政区域,统筹上下游、左右岸和干支流,统筹城市和乡村、水域和陆地,系统推进河湖治理与保护,构建安全生态、蓄泄兼筹、循环通畅、多源互补的河湖水系。
坚持党政领导、部门联动。全面构建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打破部门、区域、层级的壁垒,明确管理职责,实行联防联控,形成“党政齐抓、上下共管”和“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作格局。
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结合珠三角和粤东西北地区的不同特点和发展定位,按照“构建绿色生态水网”和“打造平安生态水系”两种模式分类推进河长制。实行一河一策、一湖一策,解决好我省水资源短缺、水灾害频发、水环境污染、水生态损害等突出水问题。
坚持强化监督、严格考核。依法治水、科学管水,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保护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考核评价,狠抓责任落实,强化激励问责。以“互联网+河长制”为重要抓手,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治水管水能力,拓宽社会监督渠道,营造全社会关注和保护河湖的良好氛围。
(三)目标要求
到2017年年底,全省境内河湖全面建立河长制,构建省、市、县、镇、村五级河长制组织体系。
到2020年年底,水资源利用更加充分,水环境改善更加明显,水安全保障更加有力,基本实现河畅、水清、堤固、岸绿、景美的总目标,努力实现全面落实河长制工作走在前列。力争全省年用水总量控制在450.18亿立方米以内,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83%以上,地表水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III类)比例达到84.5%以上;对于划定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的水体断面,基本消除劣Ⅴ类水体;全面完成规划内的中小河流治理任务;有效遏制乱占乱建、乱围乱堵、乱采乱挖、乱倒乱排等现象。
二、组织体系
(一)构建五级河长体系
建立区域与流域相结合的省、市、县、镇、村五级河长体系。省设立总河长,由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设立副总河长,由省委专职副书记和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担任。各市、县、镇设立本级总河长,由同级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或实行双总河长制。流经各区域内主要河湖,分别由省、市、县、镇党委或政府负责同志和村(居)负责同志担任本级河长。
我省境内东江、西江、北江、韩江及鉴江五大河流(流域)分别由省委或省政府负责同志担任省级河长;五大河流(流域)所在的市、县、镇,除广州、深圳市由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市级河长外,其他市和各县、镇由同级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或共同担任本级河长。其他河流根据河湖自然属性、跨行政区域情况,以及对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影响的重要性等,由各市、县、镇分级分段设立河长。县级及以上河长设置相应的河长制办公室。省河长制办公室设在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推进各项工作。
省级总河长及省级负责河流(流域)河长名单见附件。
(二)明确工作职责
1. 河长职责。各级总河长是本行政区域推行河长制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辖区内河长制的组织领导、决策部署、考核监督,协调解决河长制推行中的重大问题;副总河长协助总河长统筹协调河长制的推行落实。各级河湖河长是所辖河湖管理保护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湖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包括水资源保护、水安全保障、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水域岸线管理等,牵头组织对侵占河道、围垦湖泊、超标排污、非法采砂、破坏航道等突出问题依法进行清理整治;对跨行政区域的河湖明晰管理责任,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江河交汇处等水情复杂河段实行联防联控;监督协调本级相关部门和下级河长履职,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强化激励问责,确保河湖防洪安全和水质改善。
2. 河长制办公室职责。承担河长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负责拟订河长制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组织、协调、监督、指导河长制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并组织实施考核、督察、验收、信息共享等工作。按照一河一策、一湖一策原则,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主要河湖河长制实施方案。
三、主要任务
(一)强化“三条红线”管理,保护水资源。全面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刚性约束,强化地方各级政府责任,严格考核评估和监督。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防止不合理新增取水,切实做到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进一步落实水资源规划管理、取水许可、水资源调度、水资源用途管制和有偿使用制度。坚持节水优先,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严格用水定额、计划用水管理,加强农业、工业、城乡节水。优化水资源配置和调度,充分利用好全省宝贵的水资源。加快开发利用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不断提高水资源利用率。严格水功能区管理监督,根据水功能区划确定的河流水域纳污容量和限制排污总量,落实污染物达标排放要求,切实监管入河湖排污口,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加快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建立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二)完善防灾减灾体系,保障水安全。完善主要江河防洪体系,加快建设韩江高陂水利枢纽,积极推进东江干堤达标加固、西江干流治理、潖江蓄滞洪区、主要江河及珠江三角洲河道险工险段治理等流域防洪减灾工程建设,加快制定实施流域防洪联合调度方案,提高水安全综合保障能力。加快“山边、水边、海边”防洪薄弱环节建设,大力推进中小河流系统治理和小流域综合治理,加快山洪灾害防治和重点涝区治理,积极推进海堤达标加固和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结合海绵城市建设,完善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立洪水风险响应和管理机制,提高洪水预报预警水平。
(三)控制污染物排放,防治水污染。贯彻《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落实《广东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强化优良水体保护,做好水陆统筹,强化源头控制,突出上下游、支流连片区域水污染联防联治,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加强工矿企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畜禽养殖污染、水产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船舶港口污染的防治,压实部门职责,落实防治措施。对重点行业、重点流域实行严格的水污染排放标准,从源头杜绝河湖水体污染。完善入河湖排污管控机制和考核体系,优化入河湖排污口布局,加快实施入河湖排污口整治。加强河湖跨界断面、主要交汇处、重点水域的水量水质监测,提高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应急监测和处置能力。
(四)强化分类治理,改善水环境。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按照水功能区及国家与省、省与各市签订的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确定各类水体的水质保护目标。切实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制定饮用水源应急预案,加快备用水源建设。加强河湖水环境综合整治,加快推进重点流域水环境整治和珠三角河涌河网污染连片治理与生态修复;加强水环境治理网格化和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水环境风险评估排查、预警预报与响应机制。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因地制宜建设亲水生态岸线,统筹海绵城市、防洪排涝、生态水网建设,持续推进黑臭水体整治工作。以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农村河道治理为重点,综合整治农村水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五)维护河湖生命健康,修复水生态。强化河湖生态修复和保护,禁止非法侵占自然河湖、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强化河湖生态保护红线刚性约束及周边区域污染联防联治。稳步实施退田还河还湿,推进河湖水系连通工程建设,加强河湖库联合调度,保障河道生态基流。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探索建立与生态文明建设相适应的河湖健康评价指标体系,开展河湖健康监测与评估。强化山水林田湖系统治理,大力构建湿地保护体系,加快珠三角等区域绿色生态水网建设,加大江河源头区、水源涵养区、湿地保护力度。积极推进建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编制流域生态保护规划。加强水土流失预防监督和综合整治,建设生态清洁型小流域,维护河湖生态环境。建立河湖生态补水长效机制。
(六)严格河湖空间管控,管理保护水域岸线。严格水域岸线等水生态空间管控,加快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作。编制河道水域岸线管理利用保护规划,科学划分岸线功能区,严格分区管理和用途管制,强化岸线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严禁以各种名义侵占河道、围垦湖泊,对岸线乱占滥用、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等突出问题开展清理整治,恢复河湖水域岸线生态功能。全面完成河湖管护体制机制创新试点工作。开展主要江河河道地形测量和险工险段监测。以保障河湖健康、河势稳定、防洪安全为重点,依法严格划定年度河砂禁采区和可采区,规定禁采期,强化河道采砂管理。水利、海洋渔业等部门要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责规定,共同履行好河道入海口管理职责。
(七)建立健全法规制度,强化执法监管。加强河湖监管法规制度体系建设,适时修订河道管理、采砂管理等地方性法规。建立政府牵头、多部门参与、运转高效的协作机制,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工作机制。统筹加强涉水工程、重点污染源和黑臭水体沿岸排污动态监管。建立健全基层部门河湖日常巡查监管机制。加强河湖执法基础设施建设和执法队伍能力建设,下沉执法力量,实现执法重心前移。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涉河湖违法行为,坚决清理整治非法排污、设障、捕捞、养殖、采砂、采矿、围垦、侵占水域岸线等活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全面推行河长制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紧制定出台本地区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任务,明确进度安排,按照工作方案到位、组织体系和责任落实到位、制度和政策措施到位、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到位的要求,扎实推进各项工作,确保在2017年年底前全面建立河长制。
(二)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党政领导下的部门联动、流域统筹协调机制,实现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江河交汇处等水情复杂河段的系统治理、联防联控;建立河长会议、信息共享、工作督察及工作验收等制度,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的重点难点问题;建立河湖管理和保护长效机制,落实管护主体、责任、人员,保障财政经费投入,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河湖管护;建立信息化技术保障机制,实施“互联网+河长制”行动计划,整合水利、环保、住建、国土等相关行业信息资源,建立健全河长制信息管理平台,全方位提升治河管河能力。
(三)强化考核问责。建立河长制考核体系和奖励问责机制,结合不同河湖管理保护要求,实行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将河长制落实情况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等考核内容,结合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整改等情况进行评价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加强社会监督。各地要通过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向社会公告河长名单,及时发布河湖管理保护相关信息。在河湖显著位置竖立河长公示牌,运用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公示河长职责、河湖概况、管护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聘请社会监督员对河湖管理保护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拓宽社会监督渠道。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广泛开展生态文明和河湖健康教育,树立河湖管理保护先进典型,曝光涉水违法行为,增强社会各界保护河湖生态环境的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引导全社会形成关心、支持、参与、监督河湖管理保护的良好氛围。
各市党委和政府要在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贯彻落实情况报省委、省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