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日期:202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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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水务局 发布时间:2020-11-30
修订背景
政策原文

(一)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法定事项。
  2011年3月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2014年1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减免水土保持补偿费,不得改变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进一步明确了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法定职责。   
      依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扩大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对象范围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9〕649号),对包括水土保持补偿费在内的57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省级地方收入予以免征,但根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1:9的比例分别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即在省级征收部分免除后,上缴中央10%的水土保持补偿费仍需征收。

  

(二)巩固治水提质成果,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的要求。
  2015年底全面打响水污染治理攻坚战以来,我市水环境面貌明显改善,今年,全市159条河流和1347个微小水体完全消除黑臭现象,但黄泥水入河、施工泥浆入河的情况时有发生,有些河段,一下雨,就变成了“黄河”,严重影响了全市生态治理的成果和功效。通过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有利于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和促进作用,提高生产建设单位优化竖向设计,减少外弃土方量等生态文明意识,有力促进我市绿色文明生态城市建设。

编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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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包括征收范围、征收主体、征收标准、缴库、免征规定、缴纳程序、后续监管、法律责任和其他九个部分。

(一) 关于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限定为全市范围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 降低或者丧失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简称为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上文所称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

(1)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

(2)烧制砖、瓦、瓷、石灰等;

(3)排放废弃土、石、渣等。


(二) 关于征收主体

缴纳义务人为生产建设项目的生产建设单位。市、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权限分别负责征收。


(三) 关于征收标准

依据《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6号)


第二条规定,我市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1) 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 1 元(不足 1 平方米的按 1 平方米计,下同)。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2) 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本条第一款执行。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 2000 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 400 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 1 元。


(3) 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 0.5 元计征(不足 1 立方米的按 1 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4) 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 0.5 元计征(不足 1 立方米的按 1 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