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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包括征收范围、征收主体、征收标准、缴库、免征规定、缴纳程序、后续监管、法律责任和其他九个部分。
(一)关于征收范围
全市范围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 降低或者丧失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简称为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上文所称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
(1)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
(2)烧制砖、瓦、瓷、石灰等;
(3)排放废弃土、石、渣等。
(二)关于征收主体
缴纳义务人为生产建设项目的生产建设单位。市、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权限分别负责征收。
(三)关于征收标准
依据《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6号)第二条规定,我市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1)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 1 元(不足 1 平方米的按 1 平方米计,下同)。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2)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本条第一款执行。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 2000 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 400 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 1 元。
(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 0.5 元计征(不足 1 立方米的按 1 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 0.5 元计征(不足 1 立方米的按 1 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关于缴库
鉴于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财政厅已于2016年、2019年分别下发《关于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免于征收企业省级及以下部分水土保持补偿费,因此,针对缴款义务人的营业执照(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含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且其组织机构代码证机构类型为“企业”,市、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其水土保持补偿费按核算总额的10%计收,由市、区财政暂存,并按年度上缴中央国库,其余90%的地方收入部分予以免征。
针对缴款义务人的营业执照(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含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且其组织机构代码证机构类型为非“企业”的或缴纳义务人为个人的,其水土保持补偿费按100%征收,90%归为市、区财政,10%按年度上缴中央国库。
(五)关于免征规定
免征规定依照《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对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等七种情形实行免于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基于《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府〔1995〕95号)》第四条第四项明确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电力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需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本《方案》中将铁路、公路(含高速公路、市政道路等)、河道整治工程(黑臭水体整治项目除外)、电力工程等均纳入征收范畴。
(六)关于缴纳程序
缴纳义务人应当在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时核算水土保持补偿费。审批类项目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时应对水土保持补偿费进行复核,在批复文件中明确应缴纳金额。备案类项目自行如实填报。
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文件中明确的缴纳金额或生产建设单位在水土保持方案备案表中填报的缴纳金额向缴纳义务人开具缴费通知单。
依法免于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缴纳义务人,依据项目征占用土地面积,自行向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申报金额,开具缴费通知单。
石油、天然气开采期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第一季度复核缴纳金额并向缴纳义务人开具缴费通知单。缴纳义务人在接到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缴纳通知单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缴纳通知单规定的内容按时一次性通过指定银行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七)关于后续监管
市、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可利用“双随机、一公开” 等监管模式加强对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的事中事后监管。
(八)关于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部分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对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九)关于其他部分
在其他部分规定了该方案的解释主体为深圳市水务局。征收时间自方案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