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市水务局     发布时间:2018-12-18
2020-4-15

出台背景

近年来,国家、省、市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关于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文件,特别是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以及今年7月《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革指导意见》《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实施,对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管理、预算细化、绩效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更新更高要求。

《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于2008年1月印发,至今已超过10年,部分条款已不符合现行管理要求,原有资金使用范围也无法满足我市水务事业长远发展的需要。同时,随着专项资金管理精细化程度不断提高,原办法明确的监管单位职责已不能覆盖全部项目类型,亟待对各部门管理职责进行优化与调整。

在上述背景下,市水务局会同市财政委共同启动了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修编工作,经市政府审议通过,于10月9日正式印发实施。

本次办法修订遵从以下三个原则:一是体现改革要求,与上位法充分衔接原则;二是提高效率、优化程序原则;三是易于操作、结合实际的原则。具体如下:

(一)体现改革要求,与上位法充分衔接原则。一是大幅提升年初预算到位率,要求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的编报按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办理,除抢险应急类或者根据中央、省等上级部门及市相关部门要求确需在当年安排的项目外,应及时落实分配到具体项目;二是按照“一个部门不超过一个专项”的原则,将“节约用水专项资金”整合纳入水务专项资金统一管理;三是强调绩效管理,新增“绩效管理”章节,明确对水务专项资金实施三级绩效评价。

(二)提高效率、优化程序原则。一是结合简政放权要求,在投资计划下达环节,市水务局不再会同市财政委共同下达投资计划。二是对基建项目审批流程进行简化,涉及基本建设投资的项目,单项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资金主管部门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单项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市本级实施的,履行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由区级及以下部门实施的,报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概算。三是对优质饮用水等专项支出程序进行简化,简化后市发改部门不再统一下达投资计划,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水务部门统筹汇总的资金需求情况将市级补助资金转移支付各区(新区),各区(新区)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负责项目立项审批、项目实施、款项拨付和资金管理。

(三)易于操作、结合实际的原则。一是结合专项资金项目精细化管理要求,新增经贸信息部门、人居环保部门及各区水务部门作为项目监管部门;二是拓展资金使用范围,新增节约用水、海绵城市建设、抢险应急工程,使用范围由原办法的五大类扩大为八大类;三是明确投资计划、预算编制方式以及项目全流程管理要求。

本次修订后相较《暂行办法》,总章节数从原来7个章节调整为8个章节。增加条文6条,由原30条变成36条。修订后章节内容包括总则、管理部门职责及分工、使用范围、投资计划和预算编制、项目管理、绩效管理、监督检查和附则。具体如下:

第一章是总则。共3条,分别是立法依据、资金来源、管理原则,新办法对上位法进行了更新,将原办法资金来源“每年预算安排的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费”调整为“市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同时,明确专项资金管理实行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是管理部门职责及分工。共4条,分别是资金主管部门职责、财政部门职责、资金使用单位职责以及其他部门职责。新办法明确:市水务主管部门是专项资金的资金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市发改、经信、规划、环保、建设、审计、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其职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及管理活动依法依规进行监督,各区(新区)水务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和监督区级及以下水务部门组织实施项目的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章是使用范围。共2条,分别是资金使用范围、结构比例。其中:使用范围包括防洪减灾、水源与供水保障、水环境保护与改善、节约用水、海绵城市建设、抢险应急工程、水务能力建设、经市政府批准由专项资金支持的其他事项。新办法强调,水务能力建设的专项资金比例要严格控制在5%以内。

第四章是投资计划和预算编制。共5条,分别是投资计划总额、投资计划编制、预算编制、预算构成、预算调整。其中:办法要求除抢险应急类或者根据中央、省等上级部门及市相关部门要求确需在当年安排的项目外,应及时落实分配到具体项目,将大幅提升专项资金年初预算到位率;同时,明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需要调整的,按预算调整相关规定办理,进一步提升了预算的刚性约束。

第五章是项目管理。共13条,分别是申报主体、申报受理、项目审核、投资计划下达、资金使用合同、项目开工时间、投资控制、变更管理、项目支付、验收、结(决)算、项目取消、基建项目、专项支出。明确: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市水务局负责组织项目现场踏勘、专业技术审查、专家评审、概(预)算审核及入库管理;严格投资控制管理,严禁超过已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变更实行备案制;工程类项目完工后应于6个月内完成验收、结(决)算审计工作。同时,新办法还对抢险救灾工程、基建项目资金计划申请程序进行了明确。

第六章是绩效管理。共2条,分别是项目绩效自评和评价、资金绩效评价。专项资金实行三级绩效评价,分别是资金使用单位自评、资金主管部门绩效评价、市财政部门对重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和再评价。

第七章是监督检查。共4条,分别是申报单位罚则、中介行为罚则、专家行为罚则、管理人员罚则。分别明确了对申报单位、中介、专家、管理人员相关行为的处罚内容。

第八章是附则。共3条,分别是管理费用、解释部门和发布规定。明确了专项资金管理费用来源为部门预算,办法有效期为5年。

水务发展专项资金主要通过以下渠道依法筹集资金:

(一)市水利建设基金;

(二)市农田水利建设资金;

(三)水源工程水费收支结余;

(四)超定额、超计划用水分级累进加价收费;

(五)堤围防护费;

(六)经市政府批准从其他渠道划转的用于水务工程设施建设管理的财政资金

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以公益性为主的水务工程建设、修缮、运行管理维护,新技术推广应用与实验、示范及水务能力建设项目。采取无偿拨款和贴息的运作方式。其使用范围如下:

(一)防洪减灾。水库、堤防等水务工程的水毁修复、除险加固和安全达标建设;水闸、泵站等水利设施的大型维修、更新改造与维护;河道日常管理维护和整治;暗河(渠)复明;雨水管网改造与维护;内涝点整治;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与维护;水文设施建设、改造与维护;“三防”物资采购;“三防”仓库建设与改造;“三防”信息化建设与维护;

(二)水源与供水保障。水源与供水相关工程改造与维护;水质监测;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水源调蓄;地下水管理与监测;水源和供水设施隐患治理;

(三)水环境保护与改善。水土保持;水文与环境监测;河湖水环境管理和水质改善;入河排污口整治;黑臭水体治理;水环境监测;污水设施隐患治理;排水设施应急工程项目建设、改造与维护;排水管网的接驳、改造与维护;排水设施隐患排查与整治;排水监测;水生态修复等工程项目;

(四)节约用水。节水有关规划、政策、标准规范的研究与制定;节水产品、器具及节水新技术的推广应用;节水型城市和社会建设;节水宣传、培训;节水示范项目建设;非传统水资源利用;节水设施建设改造;节水单位和个人的补助和奖励;

(五)海绵城市建设。海绵城市建设有关规划、政策、标准规范的研究与制定;海绵城市示范项目建设与奖励;海绵城市科研、技术交流与推广;海绵城市建设培训;海绵城市监测与绩效评估;海绵城市相关信息化建设;

(六)抢险应急工程。“三防”抢险救灾工程;水源和供水设施抢险应急工程;污水设施抢险应急工程;排水设施抢险应急工程;

(七)水务能力建设。水务规划;水务工程前期工作;水务各类规范、标准体系建设;水务科技创新和研究项目;新技术推广与示范;水务重大技术难题及专题研究;智慧水务与信息化建设研究;其他水务相关咨询项目;

(八)经市政府批准由专项资金支持的其他事项。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务管理、建设、科研等活动,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社会团体等均可申请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如何入库?

申报单位按申报指南要求组织开展前期工作、编制项目申报材料并进行网上系统申报。资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专业技术审查、专家评审和概(预)算审核等工作,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审查合格项目纳入专项资金项目库。

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结(决)算要求

专项资金工程类项目完工后,应于6个月内完成验收、结(决)算审计工作。非工程类项目完成后,应于3个月内完成验收和决算审计工作。

水务抢险救灾工程如何申报?

水务抢险救灾工程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可先行开展项目勘察设计和施工。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竣工图及时申请资金,并根据审计结果据实结算。

如何开展绩效评价?

实行三级绩效评价,即首先由资金使用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再由资金主管部门负责绩效评价,市财政部门再对重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和再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