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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有新规

信息提供日期:2017-12-07 17:59 【字体: 视力保护色:

  来源:深圳特区报 2017年08月30日

  昨日,《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宣贯培训会在深圳银湖会议中心召开。根据新修正的《条例》,原本由水务部门单一负责为主的水土流失预防、治理和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将根据实际情况,由发展改革、规划国土、交通、人居环境、城市管理、住房建设、建筑工务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据悉,深圳自1995年在全国首开城市水土保持先河,《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于1997年颁布实施,并于2017年4月27日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正,5月16日实施。

  深圳市法制办环资法规处副处长覃保珍介绍,新的规定更改了水务部门单一责任制,比如,生产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对生产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同时检查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采取的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发现问题,应当要求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整改,并及时通报水务主管部门。

  此外,《条例》新增“三同时”的细化规定,在罚则方面也进行了较大调整,在全国首度将不开展水土保持施工图设计的主体工程设计单位和个人列入处罚范围。同时,在全国水土保持管理领域首例采取双罚制,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将对生产建设单位、主体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以及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同时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