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深圳市水务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项目投产 最高罚50万元

信息提供日期:2017-12-07 17:52 【字体: 视力保护色:

  来源:深圳晚报 2017年8月30日

  8月29日,深圳市水务局召开《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宣贯培训会。记者从会上获悉,根据《条例》新规,生产建设项目中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项目投产使用的,将对生产建设单位处以20万元至50万元罚款。

  会上,市法制办环资法规处副处长覃保珍对《条例》进行详细解读。根据新的规定,原本由水务部门单一负责为主的水土流失预防、治理和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将根据实际情况,由发展改革、规划国土、交通、人居环境、城市管理、住房建设、建筑工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在罚则方面进行了较大调整,大力度加强水土生态保护力度,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将对生产建设单位、主体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以及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同时进行处罚。

  此外,针对主体工程建设及竣工验收,《条例》新增“三同时”的细化规定。“三同时”指生产建设项目主体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和标准开展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水土保持措施设置,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设计要求及水土保持相关规范规程采取有效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生产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初步设计和施工图时,应当一并审查水土保持内容;生产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组织验收时,验收责任主体应当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

  若竣工验收合格,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生产建设单位需将相关资料报送水务主管部门备案。值得注意的是,当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未通过时,主体工程不得投产使用,一经发现将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则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生产建设单位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