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深圳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污水处理费及相关政策的复函》(深价管函〔2005〕15号),我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如下:
一、特区内外污水处理收费综合水平统一调整为1.05元/立方米。
二、具体分类收费标准调整为:
用水分类 | 收费标准(元/立方米) |
(一)居民生活类污水 |
家庭户月用水量 | |
22立方米以内 | 0.90 |
22~30立方米 | 1.00 |
31立方米以上 | 1.10 |
集体户每人月用水量 | |
5立方米以内 | 0.90 |
6—7立方米 | 1.00 |
8立方米 | 1.10 |
(二)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他非营利性组织类污水 | 1.10 |
(三)工业类污水 | 1.05 |
(四)商业、服务业、建筑业类污水 | 1.20 |
(五)特种行业类污水(仅指洗车、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桑拿用水) | 2.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