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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深圳市水务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0007541512Q/2023-00022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水务局 成文日期: 2023-01-17
名称: 水务主管部门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频次要求?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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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务主管部门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频次要求?

发布日期:2023-01-17  浏览次数:-

  根据《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分类管理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的要求,水务主管部门应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生产建设项目初始监督检查频次由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水土流失隐患等级确定。后续在监督检查过程中,依据送达整改通知数量、立案查处情况调整项目水土流失隐患等级。年度收到市区水务主管部门下发的水土流失相关整改通知书2次及以上或依法受到涉水土流失行政处罚1次及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流失隐患等级均提高为红色,对相关责任单位开展水土保持信用监管,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问题分类和责任追究标准,水土保持信用监管“两单”制度等规定,依法依规追究生产建设单位、监测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列入水土保持“重点关注名单”及“黑名单”。

  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隐患“红、黄、绿”三色等级确定水土保持监督检查频次。(一)水土流失隐患等级为红色的,水务主管部门汛期每月检查次数不应低于1次,非汛期检查次数不应低于2次。(二)水土流失隐患等级为黄色的,水务主管部门汛期检查次数不应低于3次,非汛期检查次数不应低于1次。(三)水土流失隐患等级为绿色的,水务主管部门汛期检查次数不应低于1次,非汛期检查次数不应低于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