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适用范围:水污染防治法第2条规定,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的污染防治。海洋污染防治不适用本法,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
(2)原则和基本要求:水污染防治法第3条规定,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应当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和生态破坏。
索引号: | 11440300007541512Q/2023-00728 | 分类: | |
发布机构: | 深圳市水务局 | 成文日期: | 2023-10-08 |
名称: | 水污染防治法的适用范围、原则和基本要求是什么? |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23-10-08 | |
主题词: |
答:(1)适用范围:水污染防治法第2条规定,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的污染防治。海洋污染防治不适用本法,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
(2)原则和基本要求:水污染防治法第3条规定,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应当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和生态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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