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条规定,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占或损毁堤防、水闸等防洪工程或防汛器材,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发布日期:2024-04-16  浏览次数:-
            
                        | 索引号: | 11440300007541512Q/2024-00212 | 分类: | |
| 发布机构: | 深圳市水务局 | 成文日期: | 2024-04-16 | 
| 名称: | 侵占或损毁堤防、水闸等防洪工程或防汛器材,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 ||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24-04-16 | |
| 主题词: | |||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条规定,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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