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第三次修订)第十二条第一、二款规定:
生产建设项目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项目的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技术规范和标准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征占地面积不足五千平方米且挖填士石方总量不足一千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可以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但是,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有关技术标准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索引号: | 11440300007541512Q/2025-00158 | 分类: | |
发布机构: | 深圳市水务局 | 成文日期: | 2025-04-02 |
名称: | 什么规模的生产建设项目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25-04-02 | |
主题词: |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第三次修订)第十二条第一、二款规定:
生产建设项目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项目的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技术规范和标准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征占地面积不足五千平方米且挖填士石方总量不足一千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可以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但是,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有关技术标准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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