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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深圳市水务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0007541512Q/2025-00193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水务局 成文日期: 2025-04-15
名称: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罚款处罚实施标准》的通知
文号: 深水规〔2025〕2号 发布日期: 2025-04-15
主题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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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罚款处罚实施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4-15  浏览次数:-

各区(新区)水务局,市水务局机关各处室,各受委托执法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和监督,有效防范执法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水行政执法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罚款处罚实施标准》,现予印发,2025年4月20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原《〈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罚款处罚实施标准》(深水监〔2021〕30号)同步废止,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水务局

2025年4月5日


《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罚款处罚实施标准

  一、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排水设施不符合雨污分流要求,或者工业废水排水管网与雨水管网和其他污水管网混接,或者新建居住建筑的生活阳台和生活露台未设置污水管道

事项编码

440216620000

违反条款

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排水设施,应当符合雨污分流的要求。

在工业生产区域内,工业废水排水管网不得与雨水管网和其他污水管网混接。

新建居住建筑的生活阳台、露台应当设置污水管道。

处罚条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排水设施不符合雨污分流要求,或者工业废水排水管网与雨水管网和其他污水管网混接,或者新建居住建筑的生活阳台和生活露台未设置污水管道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

裁量阶次

裁量情节

罚款金额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排水设施不符合雨污分流要求,或者工业废水排水管网与雨水管网和其他污水管网混接,或者新建居住建筑的生活阳台和生活露台未设置污水管道,逾期未改正的

从轻

超过责令改正期限完成整改≤3个自然日

5万元≤罚款<7.5万元

一般

3个自然日<超过责令改正期限完成整改≤7个自然日

7.5万元

从重

超过责令改正期限完成整改>7个自然日

7.5万元<罚款≤10万元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排水设施不符合雨污分流要求,或者工业废水排水管网与雨水管网和其他污水管网混接,或者新建居住建筑的生活阳台和生活露台未设置污水管道,情节严重的

从轻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危害后果但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危害后果

5万元≤罚款<7.5万元

一般

造成危害后果,但采取补救措施减轻危害后果

7.5万元

从重

造成危害后果,未采取补救措施或采取补救措施无法消除或无法减轻危害后果

7.5万元<罚款≤10万元

  注:1.“责令改正”指水行政机关出具的书面《XX局责令改正通知书》等具备行政命令的生效执法文书,执法人员应以违法当事人完成整改的具体时间作为确定裁量阶次的因素(全文同);2.责令改正的内容涉及责令限期办理或补办相关手续的,责令办理或补办的期限应该大于相关手续的法定办结期限(全文同)。


  二、建设单位未办理接入市政排水设施手续,擅自接入市政排水设施

事项编码

440216643000

违反条款

第十六条第二款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排水设施需要连接市政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排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办理接入市政排水设施手续。

处罚条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办理接入市政排水设施手续擅自接入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

裁量阶次

裁量情节

罚款金额

建设单位未办理接入市政排水设施手续,擅自接入市政排水设施,逾期未办理的

从轻

超过责令改正期限完成整改≤3个工作日

5万元≤罚款<7.5万元

一般

3个工作日<超过责令改正期限完成整改≤7个工作日

7.5万元

从重

超过责令改正期限完成整改>7个工作日

7.5万元<罚款≤10万元

建设单位未办理接入市政排水设施手续,擅自接入市政排水设施,情节严重的

从轻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危害后果但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危害后果

5万元≤罚款<7.5万元

一般

造成危害后果,但采取补救措施减轻危害后果

7.5万元

从重

造成危害后果,未采取补救措施或采取补救措施无法消除或无法减轻危害后果

7.5万元<罚款≤10万元


  三、建设单位未进行内窥检测,或者未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而交付使用

事项编码

440216631000

违反条款

第十七条第一款排水管网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技术力量的专业机构进行管网内窥检测,检测合格的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排水设施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知会排水主管部门或者排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参加。

排水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返修或者重建,并负责返修或者重建期间的维护管理。

处罚条款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进行内窥检测,或者未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

裁量阶次

裁量情节

罚款金额

建设单位未进行内窥检测,或者未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而交付使用,逾期未改正的

从轻

超过责令改正期限完成整改≤3个工作日

5万元≤罚款<12.5万元

一般

3个工作日<超过责令改正期限完成整改≤7个工作日

12.5万元

从重

超过责令改正期限完成整改>7个工作日

12.5万元<罚款≤20万元


  四、市政排水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向排水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事项编码

440216584000

违反条款

第十八条第三款 市政排水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图纸、竣工测绘、检测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报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处罚条款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及时办理备案手续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

裁量阶次

裁量情节

罚款金额

市政排水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向排水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逾期未改正的

从轻

超过责令改正期限完成整改≤3个工作日

2万元≤罚款<3.5万元

一般

3个工作日<超过责令改正期限完成整改≤7个工作日

3.5万元

从重

超过责令改正期限完成整改>7个工作日

3.5万元<罚款≤5万元


  五、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排水设施资料和管理移交手续,或者排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排水设施移交

事项编码

440216599000

违反条款

第十九条 排水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向排水主管部门和排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办理相关资料和管理移交手续,但是根据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产权人明确表示自行管理的除外。

竣工资料和设施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排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接收。未完成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处罚条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排水设施资料和管理移交手续,或者排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排水设施移交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

裁量阶次

裁量情节

罚款金额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排水设施资料和管理移交手续,或者排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排水设施移交,逾期未改正的

从轻

超过责令改正期限完成整改≤3个工作日

2万元≤罚款<6万元

一般

3个工作日<超过责令改正期限完成整改≤7个工作日

6万元

从重

超过责令改正期限完成整改>7个工作日

6万元<罚款≤10万元


  六、建设单位未进行资产移交

事项编码

440216635000

违反条款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排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相关部门应当做好资产接收、登记、入账等工作。市政污水处理设施和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竣工后由建设单位向排水主管部门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运营的市政排水设施,参照前款规定进行登记、入账等工作,在项目特许经营期满或者项目终止后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处罚条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进行资产移交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

裁量阶次

裁量情节

罚款金额

建设单位未进行资产移交,逾期未改正的

从轻

超过责令改正期限完成整改≤3个工作日

5万元≤罚款<7.5万元

一般

3个工作日<超过责令改正期限完成整改≤7个工作日

7.5万元

从重

超过责令改正期限完成整改>7个工作日

7.5万元<罚款≤10万元


  七、在排水管网覆盖区域未按照规定将雨水、污水分流排入排水管网

事项编码

440216645000

违反条款

第二十一条 排水管网覆盖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将雨水、污水分流排入排水管网。

处罚条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排水管网覆盖区域未按照规定将雨水、污水分流排入排水管网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

裁量阶次

裁量情节

罚款金额

在排水管网覆盖区域未按照规定将雨水、污水分流排入排水管网,逾期不改正的

从轻

超过责令改正期限完成整改≤3个自然日

单位:10万元≤罚款<15万元

个人:2万元≤罚款<6万元

一般

3个自然日<超过责令改正期限完成整改≤7个自然日

单位:15万元

个人:6万元

从重

超过责令改正期限完成整改>7个自然日

单位:15万元<罚款≤20万元

个人:6万元<罚款≤10万元

在排水管网覆盖区域未按照规定将雨水、污水分流排入排水管网,造成严重后果的

从轻

采取补救措施并消除危害后果的

单位:10万元≤罚款<15万元

个人:2万元≤罚款<6万元

一般

采取补救措施并减轻危害后果。

单位:15万元

个人:6万元

从重

未采取补救措施或采取补救措施无法减轻或无法消除危害后果。

单位:15万元<罚款≤20万元

个人:6万元<罚款≤10万元


  八、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手续排放污水

事项编码

440216608000

违反条款

第二十二条排水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污水,需要向排水设施排放的,应当在排放污水前向区排水主管部门申领排水许可证。

前款规定的排水户营业面积较小或者排水量较少,且排放污水污染物浓度较低的,无需申领排水许可证,但是应当向区排水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具体办法由市排水主管部门制定。

处罚条款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办理许可手续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排水许可手续,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

裁量阶次

裁量情节

罚款金额

应当办理排水许可证的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从轻

超过责令改正期限完成整改,但未造成危害后果

10万元

一般

未超过责令改正期限完成整改,但造成危害后果

25万元

从重

超过责令改正期限完成整改,且造成危害后果

50万元

应当办理排水备案手续的排水户未办理排水备案手续即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逾期未改正的

从轻

超过责令改正期限完成整改≤3个工作日

0.5万元≤罚款<1.75万元

一般

3个工作日<超过责令改正期限完成整改≤7个工作日

1.75万元

从重

超过责令改正期限完成整改>7个工作日

1.75万元<罚款≤3万元


  九、排水户未按照排水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水或未履行变更手续

事项编码

440216632000

违反条款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 排水户应当按照排水许可证要求排水。

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水户名称变更的,排水户应当在变更登记后三十日内申请办理变更排水许可证;排水许可证载明的其他事项变更的,排水户应当重新申领排水许可证。

处罚条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排水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水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排水许可证,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排水户未办理相关手续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

裁量阶次

裁量情节

罚款金额

排水户未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从轻

超过责令改正期限完成整改,但未造成危害后果

1万元

一般

未超过责令改正期限完成整改,但造成危害后果

2.5万元

从重

超过责令改正期限完成整改,且造成危害后果

5万元

排水户未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造成严重后果的

从轻

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危害后果

5万元≤罚款<27.5万元

一般

采取补救措施减轻危害后果

27.5万元

从重

未采取补救措施或采取补救措施无法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

27.5万元<罚款≤50万元

排水户未履行变更手续或重新申领手续,逾期未改正的

从轻

超过责令改正期限完成整改≤3个工作日

1万元≤罚款<3万元

一般

3个工作日<超过责令改正期限完成整改≤7个工作日

3万元

从重

超过责令改正期限完成整改>7个工作日

3万元<罚款≤5万元


  十、排放工业废水的排水户未公示相关排放信息

事项编码

440216638000

违反条款

第二十七条 排放工业废水的排水户应当将工业废水接入位置、排水方式、主要排放污染物类型等信息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处罚条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排放工业废水的排水户未公示相关排放信息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

裁量阶次

裁量情节

罚款金额

排放工业废水的排水户未公示相关排放信息,逾期未改正的

从轻

超过责令改正期限完成整改≤3个工作日

1万元≤罚款<3万元

一般

3个工作日<超过责令改正期限完成整改≤7个工作日

3万元

从重

超过责令改正期限完成整改>7个工作日

3万元<罚款≤5万元


  十一、排水户未建设预处理设施或者预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

事项编码

440216595000

违反条款

第二十八条 从事工程建设、餐饮、汽车修理、洗车、加油、农贸、美容美发等活动的排水户,应当建设相应的沉淀、油水分离、隔油、毛发收集等预处理设施,并及时清疏,保障预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处罚条款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排水户未建设预处理设施或者预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经处罚后仍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

违法行为

裁量阶次

裁量情节

罚款金额

排水户未建设预处理设施或者预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逾期未改正的

从轻

超过责令改正期限完成整改≤3个自然日

单位:3万元≤罚款<6.5万元

个人:1万元≤罚款<3万元

一般

3个自然日<超过责令改正期限完成整改≤7个自然日

单位:6.5万元

个人:3万元

从重

超过责令改正期限完成整改>7个自然日

单位:6.5万元<罚款≤10万元

个人:3万元<罚款≤5万元

排水户未建设预处理设施或者预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情节严重的

从轻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危害后果但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危害后果

单位:3万元≤罚款<6.5万元

个人:1万元≤罚款<3万元

一般

造成危害后果,但采取补救措施减轻危害后果

单位:6.5万元

个人:3万元

从重

造成危害后果,未采取补救措施或采取补救措施无法消除或无法减轻危害后果

单位:6.5万元<罚款≤10万元

个人:3万元<罚款≤5万元

  本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严重:1.未保障预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且最后一级沉砂池、隔油池淤堵≥有效池高三分之一的,其中有效池高是指池底部至出水口的距离;2.造成污水外溢、雨天积水或内涝明显影响正常出行或引起社会关注的;3.未经有效处理的污水经排水设施最终进入河道水体,明显影响河道水环境的;4.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注:如预处理设施完全失效仍继续排放污水(含泥浆水),可视为将污水(含泥浆水)直接排入排水管网。


  十二、排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或者未事先向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事项编码

440216618000

违反条款

第三十一条 因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的,排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相关排水户;可能对排水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当事先向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社会公示。

处罚条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排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或者未事先向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

裁量阶次

裁量情节

罚款金额

排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或者未事先向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逾期不改正的

从轻

超过责令改正期限完成整改≤3个自然日

10万元≤罚款<15万元

一般

3个自然日<超过责令改正期限完成整改≤7个自然日

15万元

从重

超过责令改正期限完成整改>7个自然日

15万元<罚款≤20万元

排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或者未事先向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从轻

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危害后果

10万元≤罚款<15万元

一般

采取补救措施减轻危害后果

15万元

从重

未采取补救措施或采取补救措施无法消除或无法减轻危害后果

15万元<罚款≤20万元


  十三、向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未缴纳污水处理费

事项编码

440216628000

违反条款

第三十二条 向排水设施排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由价格、财政和排水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处罚条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向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未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

裁量阶次

裁量情节

罚款金额

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经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

从轻

超过责令改正期限完成整改≤3个工作日

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罚款<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2倍

一般

3个工作日<超过责令改正期限完成整改≤7个工作日

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2倍

从重

超过责令改正期限完成整改>7个工作日

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2倍<罚款≤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3倍


  十四、排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未对排水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和维护,定期排查排水设施安全隐患,及时组织抢修排水设施,保证排水设施正常运行

事项编码

440216647000

违反条款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排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排水设施的日常巡查和维护,定期排查排水设施安全隐患,及时组织抢修排水设施,保证排水设施正常运行。

处罚条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未对排水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和维护,定期排查排水设施安全隐患,及时组织抢修排水设施,保证排水设施正常运行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

裁量阶次

裁量情节

罚款金额

排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未对排水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和维护,定期排查排水设施安全隐患,及时组织抢修排水设施,保证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逾期不改正的

从轻

超过责令改正期限完成整改≤3个自然日

10万元≤罚款<30万元

一般

3个自然日<超过责令改正期限完成整改≤7个自然日

30万元

从重

超过责令改正期限完成整改>7个自然日

30万元<罚款≤50万元

排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未对排水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和维护,定期排查排水设施安全隐患,及时组织抢修排水设施,保证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从轻

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危害后果

10万元≤罚款<30万元

一般

采取补救措施减轻危害后果

30万元

从重

未采取补救措施或采取补救措施无法消除或无法减轻危害后果

30万元<罚款≤50万元


  十五、排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履行职责

事项编码

440216585000

违反条款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六项、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排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二)制定、实施服务质量指标体系、运行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三)采集和更新排水设施地理信息、排水户等基础信息,完整、准确记录排水设施运行、维护情况,妥善保存相关资料;(四)检测污水水质、水量等信息,建立污水收集、输送、生产运营成本等数据库;(五)指导排水户接驳排水管网,监督排水户的排水行为;(六)按照规定向排水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排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发现危及排水设施行为或者违法排水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区排水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区排水主管部门督促整改。

第三十八条 排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向社会公示本单位运行管理责任范围、责任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接受排水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处罚条款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六项、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规定,排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履行职责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

裁量阶次

裁量情节

罚款金额

排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履行职责,逾期未改正的

从轻

超过责令改正期限完成整改≤3个自然日

5万元≤罚款<7.5万元

一般

3个自然日<超过责令改正期限完成整改≤7个自然日

7.5万元

从重

超过责令改正期限完成整改>7个自然日

7.5万元<罚款≤10万元

排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

从轻

未履行1项职责

5万元≤罚款<7.5万元

一般

未履行2-3项职责

7.5万元

从重

未履行4项及以上职责

7.5万元<罚款≤10万元

排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从轻

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危害后果

10万元≤罚款<30万元

一般

采取补救措施减轻危害后果

30万元

从重

未采取补救措施或采取补救措施无法消除或无法减轻危害后果

30万元<罚款≤50万元


  十六、排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未采取应急措施,或者未对排水设施进行巡检,增加必要的排水设备和装备,保障汛期排水畅通

事项编码

440216644000

违反条款

第三十九条 排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排水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抢险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排水设施发生安全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后,排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排水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排水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排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在汛期强化城市广场、立交桥下、隧道、涵洞、低洼区域等易发积水区域的排水设施的巡检,增加必要的排水设备和装备,保障汛期排水畅通。

处罚条款

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排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未采取应急措施,或者未对排水设施进行巡检,增加必要的排水设备和装备,保障汛期排水畅通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

裁量阶次

裁量情节

罚款金额

排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未采取应急措施,或者未对排水设施进行巡检,增加必要的排水设备和装备,保障汛期排水畅通,逾期不改正的

从轻

超过责令改正期限完成整改≤3个自然日

10万元≤罚款<15万元

一般

3个自然日<超过责令改正期限完成整改≤7个自然日

15万元

从重

超过责令改正期限完成整改>7个自然日

15万元<罚款≤20万元

排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未采取应急措施,或者未对排水设施进行巡检,增加必要的排水设备和装备,保障汛期排水畅通,造成严重后果的

从轻

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危害后果

10万元≤罚款<15万元

一般

采取补救措施减轻危害后果

15万元

从重

未采取补救措施或无法采取补救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

15万元<罚款≤20万元


  十七、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单位排放不达标污水,或者擅自停运污水处理设施

事项编码

440216624000

违反条款

第四十三条 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应当保证出水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排放不达标污水,不得擅自停运污水处理设施。

处罚条款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单位排放不达标污水,或者擅自停运污水处理设施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

裁量阶次

裁量情节

罚款金额

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单位排放不达标污水,或者擅自停运污水处理设施,逾期不改正的

从轻

超过责令改正期限完成整改≤3小时

10万元≤罚款<30万元

一般

3小时<超过责令改正期限完成整改≤6小时

30万元

从重

超过责令改正期限完成整改>6小时

30万元<罚款≤50万元

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单位排放不达标污水,或者擅自停运污水处理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从轻

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危害后果

10万元≤罚款<30万元

一般

采取补救措施减轻危害后果

30万元

从重

未采取补救措施或无法采取补救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

30万元<罚款≤50万元


  十八、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或者执行污泥转运联单制度;违规运输、接收、处置污泥

事项编码

440316026000

违反条款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单位、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单位、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污泥转运联单制度,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向生态环境和排水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款 污泥运输车辆、船只等应当密闭并符合防渗漏和防遗撒标准。长距离运输污泥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脱水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不得接收和处理处置无转运联单的污泥。

处罚条款

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或者执行污泥转运联单制度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违规运输、接收、处置污泥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

裁量阶次

裁量情节

罚款金额

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或者执行污泥转运联单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从轻

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危害后果

10万元≤罚款<15万元

一般

采取补救措施减轻危害后果

15万元

从重

未采取补救措施或无法采取补救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

15万元<罚款≤20万元

违规运输、接收、处置污泥,逾期未改正的

从轻

超过责令改正期限完成整改≤3个自然日

单位:10万元≤罚款<30万元

个人:5万元≤罚款<12.5万元

一般

3个自然日<超过责令改正期限完成整改≤7个自然日

单位:30万元

个人:12.5万元

从重

超过责令改正期限完成整改>7个自然日

单位:30万元<罚款≤50万元

个人:12.5万元<罚款≤20万元


  十九、危及排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事项编码

440216588000

违反条款

第四十五条 禁止下列危及排水设施安全的行为:(一)擅自占压、拆卸、穿凿、挖掘、堵塞、填埋、从地下穿越排水管网;(二)擅自圈占、覆盖排水检查井和雨水口;(三)向排水检查井、雨水口和排水明渠内排放或者倾倒污水、落叶、垃圾、粪便、渣土、杂物、污泥、淤泥等废弃物;(四)将油污、泥浆(含泥浆水、泥水)等直接排入排水管网;(五)向排水设施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或者废渣、废气等危害排水设施安全的物质;(六)未采取消能措施,向排水管网直接加压排水;(七)擅自开启或者关闭排水设施闸门;(八)擅自在排水设施安全防护区范围内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九)其他危及排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处罚条款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危及排水设施安全运行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

裁量阶次

裁量情节

罚款金额

危及排水设施安全的行为,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从轻

超过责令改正期限完成整改≤3个自然日

单位:20万元≤罚款<35万元

个人:2万元≤罚款<6万元

一般

3个自然日<超过责令期限完成整改≤7个自然日

单位:35万元

个人:6万元

从重

超过责令改正期限完成整改>7个自然日

单位:35万元<罚款≤50万元

个人:6万元<罚款≤10万元

危及排水设施安全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从轻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危害后果但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危害后果

单位:20万元≤罚款<35万元

个人:2万元≤罚款<6万元

一般

造成危害后果,采取补救措施减轻危害后果

单位:35万元

个人:6万元

从重

造成危害后果,未采取补救措施或采取补救措施无法消除或无法减轻危害后果

单位:35万元<罚款≤50万元

个人:6万元<罚款≤10万元

  本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严重:1.造成管网任一处淤堵管径≧20%的;2.造成污水外溢、雨天积水或内涝明显影响正常出行或引起社会关注的;3.将油污、泥浆(含泥浆水、泥水)等直接排入排水管网,经排水设施最终进入河道水体,明显影响河道水环境的;4.造成人身损害或社会公共利益、公众财产损害的;5.擅自截断、拆卸、封堵、改道排水设施,影响正常排水的;6.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二十、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未制定设施保护方案或者未按照相关方案进行施工

事项编码

440216621000

违反条款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在排水设施安全防护区范围内从事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等施工作业以及进行人工降水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排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接受排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的监督。排水设施的保护和有关沉降位移监测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处罚条款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制定设施保护方案,或者未按照相关方案进行施工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逾期未改正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

裁量阶次

裁量情节

罚款金额

未制定设施保护方案,或者未按照相关方案进行施工,逾期未改正的或者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从轻

超过责令改正期限完成整改≤3个自然日

5万元≤罚款<12.5万元

一般

3个自然日<超过责令改正期限完成整改≤7个自然日

12.5万元

从重

超过责令改正期限完成整改>7个自然日

12.5万元<罚款≤20万元

未制定设施保护方案,或者未按照相关方案进行施工,造成严重后果的

从轻

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危害后果

20万元≤罚款<35万元

一般

采取补救措施减轻危害后果

35万元

从重

未采取补救措施或采取补救措施无法消除或无法减轻危害后果

35万元<罚款≤50万元


  二十一、未制定应急处理方案或者未按照同意的方案实施;未按照规定制定拆除、改动方案并报排水主管部门审核或者未按照方案实施

事项编码

440216591000

违反条款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改建、扩建市政排水设施,需要将污水排入自然水体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制定工程改建或者扩建方案时同步制定应急方案,报生态环境和排水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最大限度降低污染影响,并向社会公告。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移动市政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移动方案,报区排水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涉及拆除、移动跨区排水设施的,应当报市排水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拆除、移动、重建、改建市政排水设施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处罚条款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制定应急处理方案或者未按照同意的方案实施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制定拆除、改动方案并报排水主管部门审核或者未按照方案实施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

裁量阶次

裁量情节

罚款金额

未制定应急处理方案或者未按照同意的方案实施,逾期未改正的

从轻

超过责令改正期限完成整改≤3个工作日

5万元≤罚款<12.5万元

一般

3个工作日<超过责令改正期限完成整改≤7个工作日

12.5万元

从重

超过责令改正期限完成整改>7个工作日

12.5万元<罚款≤20万元

未制定应急处理方案或者未按照同意的方案实施,情节严重的

从轻

未造成危害后果

5万元≤罚款<12.5万元

一般

造成危害后果,但未造成严重后果,且采取补救措施减轻危害后果

12.5万元

从重

造成危害后果,但未造成严重后果,且未采取补救措施或采取补救措施无法消除或无法减轻危害后果

12.5万元<罚款≤20万元

未制定应急处理方案或者未按照同意的方案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从轻

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危害后果

20万元≤罚款<35万元

一般

采取补救措施减轻危害后果

35万元

从重

未采取补救措施或采取补救措施无法消除或无法减轻危害后果

35万元<罚款≤50万元

未按照规定制定拆除、改动方案并报排水主管部门审核或未按照方案实施的

从轻

未超过责令改正期限完成整改

5万元≤罚款<12.5万元

一般

超过责令改正期限完成整改≤3个工作日

12.5万元

从重

超过责令改正期限完成整改>3个工作日

12.5万元<罚款≤20万元

未按照规定制定拆除、改动方案并报排水主管部门审核或者未按照方案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从轻

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危害后果

20万元≤罚款<35万元

一般

采取补救措施减轻危害后果

35万元

从重

未采取补救措施或无法采取补救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

35万元<罚款≤50万元


  二十二、市政排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或者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处理废弃排水管网或者未报送相关资料

事项编码

440216615000

违反条款

第五十四条 经排水主管部门认定应当废弃的排水管网,由市政排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或者建设单位予以拆除,无法拆除的,应当采取封填、灌浆等安全处置措施;并将废弃的排水管网埋深、管径、平面位置图等相关资料报送规划和自然资源、排水主管部门。

处罚条款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处理废弃排水管网或者未报送相关资料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

裁量阶次

裁量情节

罚款金额

市政排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或者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处理废弃排水管网或者未报送相关资料,逾期未改正的

从轻

超过责令改正期限完成整改≤3个工作日

2万元≤罚款<11万元

一般

3个工作日<超过责令改正期限完成整改≤7个工作日

11万元

从重

超过责令改正期限完成整改>7个工作日

11万元<罚款≤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