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第三次修正)第十五条规定:“生产建设项目征占地面积五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五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在一公顷以上不足五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不足五万立方米的,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生产建设项目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时,依据什么规模划分来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发布日期:2025-07-03 浏览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