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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深圳市水务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0007541512Q/2025-00526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水务局 成文日期: 2025-09-26
名称: 在水库、河道内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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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水库、河道内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发布日期:2025-09-26  浏览次数:-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

  (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