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
(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 索引号: | 11440300007541512Q/2025-00526 | 分类: | |
| 发布机构: | 深圳市水务局 | 成文日期: | 2025-09-26 |
| 名称: | 在水库、河道内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 ||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25-09-26 | |
| 主题词: | |||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
(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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