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第53号令)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单位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承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单位不得作为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的第三方机构。”《深圳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也明确规定:“承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单位不得作为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的第三方机构。”
因此,承担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单位,不得作为该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的第三方机构,但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未被明确纳入禁止范围。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作为第三方机构编制验收报告时,应当严格遵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深圳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规定》及相关技术标准,秉持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确保验收报告真实、准确、合规,切实反映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及水土流失防治成效。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按照规定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并报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