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各有关单位公告各自行政调解事项主体的函》(深法制函〔2014〕1000号)文件要求,现将涉及市水务局职能的行政调解事项及其依据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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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调解事项名称 |
行政调解依据及条款 |
依据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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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水事纠纷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七条 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法律 |
深圳市水务局
201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