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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在水利风景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影响防洪和供水安全的;(二)影响水利工程设施安全运行的;
(三)超标准排放污水、废气,乱弃乱堆乱埋垃圾等;(四)违规存放或者倾倒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五)违规占用河湖水域岸线或者破坏河湖空间完整性、损害河湖功能的;(六)污染水环境、破坏水生态或者造成水土流失的;(七)乱搭乱建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设施;(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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