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依据《深圳市计划用水办法》第二十八条,单位用户超计划用水的,其超用部分按如下规定予以警示或者加价收费:
(一)超过月度计划用水量在10%(含10%)的,由水务主管部门予以警示;
(二)超过月度计划用水量在10%以上至20%(含20%)的,按照其基本水价的2倍收费;
(三)超过月度计划用水量在20%以上至30%(含30%)的,按照其基本水价的3倍收费;
(四)超过月度计划用水量在30%以上至40%(含40%)的,按照其基本水价的4倍收费;
(五)超过月度计划用水量在40%以上至50%(含50%)的,按照其基本水价的5倍收费;
(六)超过月度计划用水量在50%以上的,按照其基本水价的6倍收费。
例:某自来水公司供水区域内某单位用户的某月用水计划为10000吨,实际用水16000吨,基本水费为3.77元/吨,其应交水费为116870元(其中基本水费60320元,加价水费56550元),具体计算见下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