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深圳市计划用水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单位用户超用水计划的,其超用部分按如下规定予以警示或者加价收费:
(一)超过月度计划用水量在10%(含10%)的,由水务主管部门予以警示;
(二)超过月度计划用水量在10%至20%(含20%)的,按照其基本水价的2倍收费;
(三)超过月度计划用水量在20%至30%(含30%)的,按照其基本水价的3倍收费;
(四)超过月度计划用水量在30%至40%(含40%)的,按照其基本水价的4倍收费;
(五)超过月度计划用水量在40%至50%(含50%)的,按照其基本水价的5倍收费;
(六)超过月度计划用水量在50%以上的,按照其基本水价的6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