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移动市政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移动方案,报区排水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涉及拆除、移动跨区排水设施的,应当报市排水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拆除、移动、重建、改建市政排水设施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申请单位可向工程所在地的区(新区)水务局提出申请,涉及拆除、移动跨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向市水务局提出申请。详情请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申请迁移、移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方案”审核(http://www.gdzwfw.gov.cn/)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