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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第十三条,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排水设施,应当符合雨污分流的要求。在工业生产区域内,工业废水排水管网不得与雨水管网和其他污水管网混接。新建居住建筑的生活阳台、露台应当设置污水管道。在污水处理设施服务范围内,已经实现雨污分流的区域,具备条件的可以不设化粪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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