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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深圳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深府〔2024〕24 号)第三条“向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是污水处理费的缴纳义务人” 及第十条“对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代征污水处理费”等相关规定,目前排水主管部门委托各供水企业负责污水处理费的代征工作,具体收费标准以市发展改革部门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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