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阅读 进入关怀版 繁體政务邮箱数据开放平台 知识图谱 留言分析平台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公众互动 > 业务知识库 > 水土保持
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十八条 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生产建设单位。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