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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第三次修正版)于2024年5月10日发布实施,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水务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实行承诺制管理,在受理后即时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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