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阅读 进入关怀版 繁體政务邮箱数据开放平台 知识图谱 留言分析平台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公众互动 > 业务知识库 > 水土保持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第三次修订)第十二条第一、二款规定:
生产建设项目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项目的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技术规范和标准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征占地面积不足五千平方米且挖填士石方总量不足一千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可以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但是,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有关技术标准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