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深圳市水务局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方案(修订版)>的通知》(深水规〔2023]3号)要求,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为: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0.6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其中,属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方面。
1.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每平米0.6元。
2.开采期间,按照以下方式计征:(1)开采石油、天然气的,按照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每平方米每年1.0元征收。其中,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2)开采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勘探井)每立方米1.0元(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征收。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每立方米0.3元征收。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按照土、石、渣量每立方米0.3元征收。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缴纳义务人的营业执照(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含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下同)记载的商事主体类型为“企业”的,按照水土保持补偿费核算额的10%实际征收,其余按规定应纳入地方收入的90%予以免征。缴纳义务人的营业执照记载的商事主体类型不属于“企业”或者缴纳义务人为个人的,根据水土保持补偿费核算额的100%实际征收。相关收入分配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