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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深圳市水务局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方案〉的通知》要求,深圳市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范围为:“全市范围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降低或者丧失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上文所称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
(一)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
(二)烧制砖、瓦、瓷、石灰等;
(三)排放废弃土、石、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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