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技术规范和标准以及本条例的规定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
(一)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万立方米且征占地面积不足1万平方米的;
(二) 在5度以上、 不足25度的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开垦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下的;
(三)无新增建设用地或者新增用地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公路和城市道路改造、养护等情形的;
(四)滩涂开发、围海造地和码头建设未占用陆地且不在陆地上取土的;
(五)进行地质灾害防治、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的;
(六)在水土保持方案已经批准(备案)并依法落实水土保持措施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内,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的;
(七) 其他依法免予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
分期实施的生产建设项目,各期累计挖填土石方总量或者征占地总面积超过上述规定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备案) 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