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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第八条第二款以及第三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从事毁林开荒和其他破坏水土资源的行为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恢复或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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